院党组[2019]14号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外出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暂行规定(鄂二师院党组[2017]24号)进行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一、伙食补助费:在武汉市外开展活动的,按照差旅费规定伙食补助标准100元/人/天凭票据实报销,其中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凭票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二、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单位。
三、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市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组织部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