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流动党员管理,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将《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组织人事部
2017年3月31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07〕14号),本着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党员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待岗落聘、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出国(境)等原因,使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的或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在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参加正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党员分散外出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进修、挂职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人事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第五条 党员3人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临时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
第六条 离退休党员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总支。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 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
第八条 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
第九条 我校引进的人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相关单位应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出国(境)党员应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停办手续,并定期以书信或电话向党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回校后要及时申请,办理恢复党籍手续。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在职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条 党员外出时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党总支批准后,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证明信。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外出期间要坚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党员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经组织接转的外来党员,相关党总支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在我校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的统计,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组织统计上报。统计上报时间安排在每年11月。
第十八条 党员在流动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