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育教学督导章程(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09-21   浏览次数: 262

鄂二师院行〔201539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教育教学督导章程(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章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56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章程

(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教学督导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其管理的咨询、监督、评议和指导,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学校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团,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团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监督性机构,是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价、信息反馈和教学质量监督、指导的组织。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是教学学院对教学质量进行自我监控、具体帮助和指导教师提升教学水平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团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育教学督导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评估处,负责教育教学督导团日常协调工作。

第六条 教育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学院推荐,经学校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七条 教育教学督导团成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熟悉国家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热衷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和丰富的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与人为善,善于沟通。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或在职教师,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教育教学督导团成员的组成原则上按学科格局分布。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2名,成员若干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应用研究。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习教育教学管理的法规和制度,探索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状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实施日常教育教学质量监控。通过听课、评课,掌握课堂教学基本信息,提出关于课堂教学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或相关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 参加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专业、专项检查与评价工作。着重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等进行评议、评价。

第十二条 对学校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发现教学、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听课与评课、专业与专项评价、调阅学校教育教学文件和资料。

(二)对学生网上评教结果享有审查权。

(三)向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问询、调研和提出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校内外学习或经验交流。

(五)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公费用和督导工作补贴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为人师表。

(二)努力学习,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督导水平。

(三)加强工作计划性,按照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四)向督导对象及时反馈督导信息,并跟踪验证其改进效果。

(五)每人每学期课堂教学督导及参与其它教学督导工作量计32学时,其中课堂教学督导工作量每学期不少于25学时,每周平均听课1-2学时。

第五章 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工作流程

(一)课堂教学评价:检查教学大纲→听课→学生调查→与教师交流→发现问题→反馈→整改→跟踪→持续改进。

(二)专业与专项评价:专业与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反馈→整改→跟踪→持续改进。

(三)教育教学督导团审查权行使:教务处提供学生网上评教结果→质量评估处组织教育教学督导员审查→向教务处反馈审查结果→教务处审定结果→审查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教育教学督导团实行月度例会制度。

2.教育教学督导员定期参加所联系学院召开的师生座谈会及教学质量反馈会。

3.教育教学督导员参加学校召开的年度校院两级督导工作会。

(二)定期收集与发布质量信息制度

教育教学督导团在督导过程中应注重收集影响或提升教育教学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质量评估处分类确认相关信息,反馈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及时公布质量监测信息反馈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学院应支持、配合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认真听取教育教学督导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教学学院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教学学院参照学校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质量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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