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2014〕42号
校内各单位:
现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4年4月30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全校各单位持续提升管理、教学、科研、服务水平,激发办学活力,提高整体办学效益,推动学校全面发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科学规范、促进发展、突出重点、提高质量。
第三条 考核思路:突出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分解落实,突出工作效果评价;坚持公共目标与个性化任务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评价相结合、中期检查与年终验收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兼顾存量和增量。教学学院重点考核教学、科研所取得的成果与学生满意度,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重点考核执行力和服务满意度。
第四条 考核对象:对所有教学学院、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进行分类考核。质量评估处由学校党委单独考核。
第五条 考核周期:按每个自然年度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条 考核排名: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依据工作目标考核得分(满分1000分)、学校领导评价得分(满分100分)、质量评估处日常质量监控情况评分(满分100分)三项综合得分情况(满分1200分)进行考核排名;教学学院在上述基础上另设服务满意度调查评分(满分100分),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满分1300分)进行考核排名。
第七条 教学学院考核细则。
(一)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权重: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5%)、教学工作(20%)、科研工作(20%)、招生就业工作(15%)、学生工作(10%)、党建工作(5%)、学费收缴与财务运行(10%)、国有资产管理(5%)、安全工作(10%)九个方面。
(二)责任考核部门:分别为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学工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处。
(三)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是教学学院自我管理、自我评价并接受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各责任考核部门应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教学学院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当年学校工作重点和目标。建立工作目标中期调整机制,根据工作运行及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相关工作目标。
(四)各责任考核部门负责对教学学院进行工作目标考核,年末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作为核定各学院绩效工资的依据,同时报备质量评估处进行教学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综合排名。
(五)综合排名计分时,若某一级指标未限定最高分或设计有加分项,导致得分超过100分的,以考核最高得分作为参照标准进行百分制折算。
(六)学校领导评价得分计算方法:每位学校领导依据掌握的综合信息,对各教学学院按照百分制进行评价,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各教学学院领导评价得分。
(七)综合排名:被考核学院综合得分=九项考核内容合计得分+学校领导评价平均得分+质量评估处日常监控得分+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各被考核学院按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 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考核细则。
(一)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制订目标、建章立制、宏观协调、提供服务、自我发展、监控考核、评估总结。
(二)考核分为公共目标、执行力、服务满意度3 个一级指标。
1.公共目标考核采用全校所有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统一标准与要求,主要考核党建工作、团队建设、职业道德、工作作风与工作纪律四个方面。
2.执行力考核: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学校年初下达的个性化目标任务,以及在实际运行中结合工作需要适度调整的目标,确定本部门年度执行力任务;质量评估处组织有关人员考核各部门执行力任务实际完成情况。
3.服务满意度考核由学生网上满意度测评和现场组织测评两部分组成。学生网上满意度测评占满意度考核的30%,涉及服务学生的职能部门按学期进行,未涉及网上测评的职能部门按年终现场测评的2个权重分别进行加权计算;现场组织测评占满意度考核的70%,各被考核部门进行年终总结并上网公示,教学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人依据掌握的综合信息分别对各部门进行投票打分,分别汇总两个投票群体的评价票,去掉3个最高分和3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按照教学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群体占60%、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人评价群体占40%的比例汇总现场测评得分。
离退休工作部门、白沙洲校区办公室和卓刀泉协调办公室另行组织服务满意度考核;教师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期刊社、资产经营公司等经济责任单位不做服务满意度测评,其服务满意度权重按照公共目标和执行力所占的权重分别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得分。
(三)一、二级考核指标及考核点得分,记分方法采用百分制,具体计算方法为:
1.考核点考核得分:被考核部门的考核点得分=100 × ( 各考核点实际得分)/MAX(各考核点实际得分)(执行力除外);
2.二级指标考核得分:被考核部门的二级指标得分= Σ(各考核点得分×权重);
3.一级指标考核得分:被考核部门的一级指标得分=Σ(各二级指标得分×权重)。
(四)学校领导评价得分计算方法:每位学校领导依据掌握的综合信息,对各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进行评价,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各部门学校领导评价得分。
(五)综合排名:
1.被考核部门综合得分=(1000×Σ一级指标状态得分×权重/MAXΣ一级指标状态得分×权重) +学校领导评价平均得分+质量评估处日常监控得分(满分共计为1200分)。各被考核部门依据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2.出现两个及以上部门综合得分相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排名顺序:执行力得分高者列前;服务满意度得分高者列前。
第九条 创新工作附加分与奖励:各单位创新工作取得突出贡献或重大办学成果,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和影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定后给予相应的附加分。创新工作成绩一般不纳入常规考核得分,但若在常规考核项目中可以找到对应的项目,则可以重复计分。创新工作并按照相关奖励制度另行奖励。
第十条 考核异常情况处理:相关单位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出现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依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经党委会研究后降低其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名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各学院年终绩效工资由组织人事部根据各责任考核部门评分情况,依照《院系经费包干实施办法(试行)》核定。
(二)设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综合排名奖。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对排名靠前的教学学院、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分别按照20%比例确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并予以奖励。考核优秀单位正职负责人原则上年度个人考核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三)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可作为各单位全体职工和主要领导年终奖励的参考依据,以及成果推荐、学校年终评先评优、干部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四)对超额完成经济目标的有关经济目标责任单位,其绩效奖励按照经济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组织领导: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由学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组织人事部、质量评估处共同组织实施;各教学学院的工作目标考核由相关责任考核部门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 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量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