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院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协调本系各种关系,支持和监督本系行政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的职责
(1)听取系主任的工作报告,讨论本系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由系领导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系领导颁布施行。
(3)讨论和通过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由系领导颁布施行。
(4)监督本系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第六条 教职工大会代表为本院全体在职教职工。
教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1/3职工代表或院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广泛征求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教职工大会主席团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院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院长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闭幕期间,由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4、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5、处理教职工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大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生效。原政法系印发的《政法系教职工大会制度》同时废止。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