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2015〕33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5年5月26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决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性,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级财务管理单位以及二级财务管理和承担预算与执行的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三)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经规定程序审批。
(五)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有关说明;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收入及时上缴学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者设立“小金库”行为。
(四)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并报经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五)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款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是否有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实际收入与预算间的差异及形成的原因。
第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少列或不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拨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预算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款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问题。
(六)支出预算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际支出与预算间的差异及形成的原因;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
(二)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表间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填列的“报告附注”是否填列,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是否按规定签名盖章。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有效,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有无虚列、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三)应收及预付款、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四)对存货的计价方法是否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的情况,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七)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八)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九)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四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是否有偿还债务的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净资产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收入和支出审计参照第九条和第十条内容进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学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审计处应参与财务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的确定,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情况。
(二)事中跟踪。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审计,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事后审计。审计处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上一年度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建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限期内提供如下备审资料:
(一)预算编制、管理规定、办法和制度以及相关批示文件等。
(二)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三)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它资料,如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相关专项调查表等。
(四)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会计凭证、年度会计账簿、各项拨款通知单、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批文和相关资料。
(六)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小组应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并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小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小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处,审计处复核、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主管校领导已有明确批示的,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处应跟踪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和后续审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及相关委托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报请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一) 不依法如实编报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三)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的。
(七)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