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4-03-10   浏览次数: 754
 

鄂二师院行〔201412

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4年3月4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17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以及由科研处管理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经费、中青年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经费,学校科学研究基金等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科研经费结题(结项)审计。主要是指审计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科研处、财务处要求,对将要进行结题(结项)的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第四条所列审计类型分类的具体内容进行审计。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科研经费结题(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权限分工情况,以及针对学校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2.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3.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4.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办法,重点关注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5.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如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出入库管理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6.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科研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研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7.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和评价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审计部门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自主安排的20万元-50万元的重点项目,由审计部门对科研项目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学校科研处委托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自主安排的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相关部门联签。对于其他类型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财务处、审计部门等单位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签。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处提交拟结题(结项)清单。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表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将资料报审计部门;

3.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资料;

4.审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二)审计部门内部实施的科研经费结题(结项)审计程序。

1.科研处根据科研项目立项经费管理要求,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于每年学校部门预算上报前提出下一年度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审计部门工作计划;

2.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处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3.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4.审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处、财务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布置具体审计事宜;

5.项目负责人为被审计责任人,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部门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6.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及财务处意见,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7.审计部门向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科研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8.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部门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

9.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结题(结项)审计程序。

1.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科研经费审计的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部门、科研处、财务处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于每年学校部门预算上报前提出下一年度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审计部门工作计划,需调整科研经费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的,须经科研处、审计部门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

2.科研处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负责人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负责人为被审计责任人,应按规定提交审计资料,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3.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征求科研处、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并经其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处、审计部门各执一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及预算;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 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3.科研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经科研处、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结题(结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等;

3.科研项目结题(结项)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奖励材料等。

9.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领导对所在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结项)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要将科研经费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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