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鄂二师院行[2007]3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修缮工程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零星添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学校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学校对下列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一)校用基建拔款和自筹资金立项的基建、修缮工程;
(二)专项维修工程;
(三)学校零星基建维修工程;
(四)学校所属各部门以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
(五)其他工程项目;
(六)校领导指定的审计项目。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工程项目按照开工前审计、施工阶段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分阶段依序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七条 开工前审计:
(一)工程立项开工前,立项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交下列资料:
1.学院决定自筹基建的规划文件、计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或协议;
3.施工图纸;
4.施工组织设计;
5.工程预算资料。
(二)设计合同审计,对工程设计合同的合规合法以及收费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意见。设计合同或协议,经审计处签章方为有效。
(三)跟踪审计在设计图纸完成时进入审计程序。
(四)招投标过程审计。
1.对招投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性的审核;
2.由委托招标公司编制标底的,审计处对其标底进行审核;
3.对中标单位的投标书的审核。
(五)预算审计,经审计处签章的预算作为签订施工合同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六)施工合同审计,建设部门在与外包工程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通知审计处派员参与。审计处对合同或协议草案中有关工程造价、进度付款、现场管理、材料调拔、结算取费、施工队伍资质等条款,提出审计意见。建设部门对审计意见有异议时,应及时协商统一,不能统一的提交分管校领导决定。对审计意见无异议时建设部门应予以采纳落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
(七)凡属审计范围的基建项目、专项维修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或虽签订而未经审计处审签的,工程不得开工。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方可开工。如擅自开工,学校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八)施工合同或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建设部门、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处各一份。
第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
(一)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涉及造价的经济签证需及时提交给审计处有关审计人员核实;
(二)审计处对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真实性进行鉴证,隐蔽工程未经审计察勘不得封闭。未经审计鉴证的隐蔽工程,结算审计时按常规情况的最低标准计量计价。
(三)对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与定价的审查。
第九条 结算审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与下述有关资料一并送审计处。
(一)施工合同或协议及承诺书;
(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工程竣工结算书;
(四)施工图、竣工图、工程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五)对投招标工程项目还需提供:
1.投招标文件;
2.中标函;
3.中标通知书;
(六)属甲方供料的结算清单;
(七)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与结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审计中如建设部门认为需补充有关资料,应及时提供并附有签章的书面情况说明。手续完备后,审计人员应及时补审,否则不予补审。
第十条 结算审计得出验证结果,应通知送审部门连同施工单位进行三方合议,由送审部门负责约时合议。
第十一条 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学校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在审计部门审计之前,先由基建、后勤部门初审,然后报审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一般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将工程项目的审计资料报基建处(后勤集团),基建处(后勤集团)初审后将审核签章的资料报审计处;
(二)审计处指定项目负责人,制定审计方案,进行相关审计;
(三)审计人员对项目结算书进行初审;
(四)对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初审工程的结算书组织复核;
(五)审计处审定工程造价,经施工单位和基建处(后勤集团)签字盖章确认审定工程造价;
(六)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
(七)审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各阶段的报审资料均填写“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签署收到日期。
第十五条 审核报审资料时如发现问题,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审计部门及时复议。
第十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其他规定:
(一)基建工程遇到设计或变更而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原预算5%以上的,需办理追加预算,落实有关资金,签订补充合同。
(二)隐蔽工程未经验收、验收资料不齐全或验收记录严重失真时,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方面审定工程造价。
(三)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和施工联系单的管理。
1.签证单和联系单须经工程监理人员、基建处现场管理人员和基建处负责人签字盖章方有效;
2.签证单和联系单应在施工工程中及时办理,并按时间顺序编号,原则上审计时不得补签:
3.签证单和联系单必须签署工作内容、工程量(应出图或有计算式)和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基建处如需确认价格,必须签署确认意见。
(四)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编制工程结算。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审减额在5%以内的,审计费由学校支付;审减额在5%一10%的,超出
5%的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审减额达到10%以上,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漏项审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按漏项审定额支付8%审计费用。
(五)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审计资料,如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方面审定工程造价。
(六)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开展,各部门或单位对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积极支持。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以及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结算审减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七)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严格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