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鄂二师院行[2007]2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经过授权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学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学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
第五条 审计处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纳入合并报表的单位是否符合合并范围,所合并的报表是否准确无误;
(二)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准确;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记录是否及时、清晰、准确,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三)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审计处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各项收支的增减业务是否及时准确,记录是否完整:存货计价方法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更是否符合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二)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准确;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三)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准确,计价方法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否合理,折旧计提依据是否正确;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准确。
(四)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有无多记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已完工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手续是否完备;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准确。
(五)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核算是否及时、准确,计价是否准确,摊销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准确。
第七条 审计处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真实有据、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计提方法是否正确、计提标准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交税金计提的税率是否正确,所提税额是否足额及时上缴,所发生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真实有效,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准确,记录是否完整;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准确。
第八条 审计处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充分反映;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准确,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准确无误;
(三)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提取基数是否正确;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准确。
(四)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准确,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
第九条 审计处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主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完整;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准确。
(二)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准确,利润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年终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了分配。
第十条 审计处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学校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中介组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并对其所出示的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发现社会中介组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创办的独立法人实体的财务收支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