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党发〔2019〕5号)
(2019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省委 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8〕23号)和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鄂二师院党发〔2018〕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档案,是指为教师建立评价师德的档案文件。建档对象为学校所有在职在岗教师(含“双肩挑”人员)及外聘教师,实行一人一档。
第三条 教师师德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师德年度考核表,内容包括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师德表现情况记载等;
(二)师德承诺书;
(三)师德学习体会、论文等材料;
(四)各类师德奖励、荣誉或处分决定;
(五)有关师德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教师师德档案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全面的原则,应当如实载入教师的师德表现,不夸大事实,不少记、漏记、瞒记,不得擅自修改、销毁有关内容。
第五条 教师师德档案的内容,是教师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聘期考核、教师资格认定与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进修访学、评优评奖和挂职锻炼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教师师德档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师工作部为学校教师师德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教师师德档案建设的统筹协调、数据汇总、指导督查等工作。教学学院党总支具体负责教师师德档案管理和相关内容记载。
第七条 教师师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教学学院党总支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按时做好归档工作,每年初完成上年师德档案动态更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师德档案随教师一并转移。
第八条 严格教师师德档案保密管理。教师师德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保密法》《档案法》相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泄密或更换档案资料等问题的,将严格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或涉及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从重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