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科、教学和科研水平,使“引才引智”工作得到规范、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外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由院、系考察推荐人选,专家评审,学校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2.外聘教授应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研究和人才梯队培养的实际需要进行,要求学科相符、专业对口。聘用方式灵活多样,切合双方实际,讲求聘用实效。
3.外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有利于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学位点建设,有利于高素质人才培养。
二、聘任类型
外聘教授分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和兼职教授。
三、 聘任条件
1.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的荣誉性称号。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文件精神,名誉教授授予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称,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学术界公认的著名社会人士或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2.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应为某一学科领域国内外知名学者或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教授职称,所研究专业与我校专业对口。
3.特聘教授
具有教授职称,学术造诣深,在其所属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显著成绩,能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其研究方向同我校学科建设需要相吻合,具有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兼职教授
具有教授职称,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任职要求
1.名誉教授职责: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与介绍,提高我校的社会声誉和在学术界的知名度;为学校同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中介和帮助;协助我校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为学校的办学以及学科建设提供资金渠道。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客座教授职责:协助学校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和教研项目;协助申报硕士学位授予点工作;指导和帮助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学校师生讲学,介绍本学科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项目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3.特聘教授职责:帮助学科负责人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学术讲座。在学科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或骨干作用,对学科梯队中的中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培养。帮助专业负责人制订、修订和实施专业建设与实验室建设计划,指导精品课程建设。承担本学科申报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工作任务。在本科教育或研究生教育中承担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与我校教师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在聘期内以我校名义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以我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申报科研奖项。特聘教授每年在我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4.兼职教授职责:指导、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定期来校指导中青年教师,开设选修课、讲座等,与学校教师进行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发挥本人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已有的影响,促进我校的建设与发展。
五、 聘任程序
1.聘用院(系)或部门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研究和人才梯队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聘用计划,并初步设定拟聘教授的工作任务。
2.聘用院(系)或部门对拟聘教授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做出基本评价。
3.聘用院(系)或部门同拟聘教授就聘用形式、工作任务及待遇等方面初步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外聘教授审批表》(附表),并将审批表以及有关拟聘教授的职称、学位、学术成果和各类获奖等方面的材料报人事处。
4.人事处会同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审批通过的外聘教授,由学校统一制作聘书,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
6.学校向受聘的外聘教授颁发聘书。
六、 聘任期限
名誉教授不设固定聘期。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等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聘用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聘,其审批程序同上。
七、 待 遇
1.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待遇分别视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际工作量及工作成效加以确定。
2.特聘教授以年薪制形式根据协议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待遇额度领取特聘教授岗位薪金。
3.对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聘教授,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 管理与考核
1.各类受聘教授的各项工作任务,可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聘任需要有选择、有侧重地加以安排,特聘教授的工作任务以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2.外聘教授岗位的管理坚持事先约定、协议管理的原则,即以协议形式约定双方合作领域、工作内容以及相关待遇等。
3.外聘教授的日常管理以聘用院(系)或部门为主。聘用院(系)或部门负责与各类外聘教授加强业务联系;负责建立特聘教授的业务档案,记录其基本工作信息、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等;按照协议内容安排落实特聘教授的工作任务,并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
4.聘用院(系)或部门每年向人事处提交一份外聘教授工作情况的总结与评价。人事处会同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和聘用院(系)或部门每年对外聘教授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需要可以续聘;对不宜再担任外聘教授者予以解聘。
九、其它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编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外聘教授审批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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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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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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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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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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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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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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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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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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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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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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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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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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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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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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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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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专
长
及
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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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兼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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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用
需
求
情
况
及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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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领导(签字)
聘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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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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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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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期
内
职
责
及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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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领导(签字)
聘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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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聘
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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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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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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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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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领
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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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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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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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