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党发〔2019〕11号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宣传学校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维护学校新闻宣传工作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根据上级对外宣传工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宣传工作是指对境内外媒体的新闻报道、互联网信息、学校对外宣传品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宣传工作的方针、路线、政策;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新闻宣传,通过准确、生动、及时的宣传报道,更好地树立和展示学校良好社会形象、提高学校知名度、增强学校师生员工凝聚力,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四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等形式。
第五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由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凡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发生的新闻事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举措,或涉及全校性的宣传报道,统一由宣传部进行对外宣传。
第六条 各单位邀请社会媒体来校采访,应提前报宣传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社会媒体主动前来采访各单位或个人,应先到宣传部登记,由宣传部负责安排接待。各单位向社会媒体投送新闻稿时,应先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宣传部,经同意后方可发送。
第七条 各单位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办学、招生、合作等各类宣传广告,须确保对外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不得损害学校形象,须报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如遇突发事件,各单位应立即报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宣传部根据校领导要求,及时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和动态信息,掌控信息发布主动权,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第九条 宣传部应重视负面新闻的监控和处理,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撰写《舆情简报》,供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重视媒体记者反馈的信息及已经刊登的负面消息,及时处理,尽量减小对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条 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和事件,以及适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学校重要事件和信息,经校党委批准,可以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具体工作由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新闻发布会由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做好发布工作;
(二)根据新闻发布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同时出席并在新闻发布会上积极协助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准备,经宣传部审核后按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做好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各单位大力宣传报道学校重大战略部署、重大成就、特色工作以及先进典型人物等,支持各单位在校外媒体上开展有助于提升本单位或学校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对外宣传报道的备案工作,收集报道信息和内容,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报道内容报至宣传部。对各种新闻媒体报道涉及到相关单位的新闻消息,相关单位应及时录制、收集和存档。年终将整年对外宣传工作的数据报送宣传部。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用于对外宣传的有关学校形象的宣传品(如视频、图片、画册、明信片、日历等),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学校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展板、实物、介绍材料等)等须经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发行或送展。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以公职身份或职称参与校外宣传广告、宣传品、展览品或陈列品拍摄或制作,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宣传部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冠名或使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或“湖北二师”以及代表学校形象的校名、校徽、校训等标志物进行经营盈利、建立网站网页和各类新媒体公众号等。
第十八条 对外宣传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同意以学校公职身份或职称参与校外宣传广告、宣传制品等拍摄或制作;
(四)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