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kyzx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135

鄂政发〔2015〕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要求,为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设备)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提高我省科研设施设备的开放共享水平,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开放共享的刚性原则。我省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国有科研设施设备,必须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使用财政性资金差额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设备,应根据使用情况,承担一定的开放共享任务。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研设施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二、构建网络平台实施开放共享。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我省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设备纳入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管理平台)。进一步调整完善湖北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确保国家网和省网“两网”无缝对接。全省科研设施设备通过“两网”实现信息检索与发布、使用预约、共享评价、绩效奖励与补贴等开放共享全流程服务。

  三、定期开展科研设施设备资源调查工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源普查工作,收集、整理、更新科研设施设备相关信息,编制《湖北省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科研设施设备的名称、指标参数、管理单位、公益属性、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共享方式、服务价格等内容。目录在网络管理平台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资源普查工作应加强对非国有单位科研设施设备的调查。

  四、强化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开放共享主体责任。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在移作他用之前,进口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管理单位应在科研设施设备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申请纳入网络管理平台;应当提供保管、维护科研设施设备的技术水平、专业人员等保障条件,确保高质、稳定、持续的开放共享;应制定开放共享规章制度,明确共享的对象、方式、程序、价格等,便于科研设施设备使用者共享使用;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必要情况下,可与使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费用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

  五、规范科研设施设备使用者权责。使用者依据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目录,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向管理单位提出科研设施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获得开放共享服务。使用者应当按照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妥善使用科研设施设备,使用期间应采取有效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损毁或者丢失。使用者应严格履行与管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费用。使用者对利用科研设施设备形成的新成果具有所有权,与管理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规范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科研设施设备建设或购置资金来源性质,制定相应的服务价格。使用具有国有资产属性的科研设施设备或者超过半额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设备,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服务价格应包含必要的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费。使用其他资金来源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设备,可以结合市场行情,本着“委托、自愿”原则,合理制定服务价格。网络管理平台应会同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制定开放共享价格目录,并对外发布。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收取的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七、建立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评价指标体系。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纳入到开放共享目录的科研设施设备,根据科研设施设备的种类、数量、行业规模等因素,研究制定客观准确反映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程度的指标体系。根据每年运行情况,评价并发布每台套科研设施设备的共享使用指数。

  八、改革科研设施设备新建和运行管理模式。使用省级或省级以下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设备,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考察新建科研设施设备的必要性。存量科研设施设备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设备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在高校、科研院所中,开展科研设施设备集中集约化管理试点工作。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成立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相对独立、实体化运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或部门,通过专业化队伍经营、经济目标管理等方式,推动科研设施设备对外开放服务,提高使用效率。鼓励采用现代物联网技术,积极推进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物联网构建,实现开放共享服务“一卡通”。

  九、实施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奖惩政策。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科研设施设备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在网络管理平台公布评估结果,并作为科研设施设备更新的重要依据。科研设施设备使用者利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条件资源,应以适当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作为给予使用者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对科研设施设备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在现有科技专项中给予后补助。后补助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对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人员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设备的,从现有的科技专项中给予适当补贴。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政策鼓励运行维护操作人员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和条件。

  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在网络管理平台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行政部门与发改、财政、教育、物价、海关、国防科工办、中科院武汉分院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当年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开放共享的相关问题,发布开放共享指数,解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奖惩政策,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工作有序开展。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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