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推进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kyzx  发布时间:2020-06-10   浏览次数:2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提升湖北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进一步推动科教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设立湖北省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推进工程(以下简称推进工程)。

    第二条 推进工程主要资助在鄂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专利创造及运营转化和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三条 推进工程每年集中申报一次,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是湖北省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推进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是推进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工程的项目报审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推进工程立项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项目管理程序,坚持先申报论证、再立项实施、后考核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推进工程采取限额方式申报,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推进工程申报对象为在鄂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第九条 申报范围

项目申报内容必须围绕知识产权相关范畴,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二)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费,用于提升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三)开展校(院、所)企合作研发,促进专利成果运营转化。

(四)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五)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或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

(六)成立相关知识产权研究机构。

(七)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研究。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下发开展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和湖北省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推进工程的通知,确定项目申报要求。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或《湖北省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应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公章。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报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相关法律纠纷,申请方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四)各申报单位应将《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或《湖北省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及相应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形式审查由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评审;专家评审主要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重大项目采取现场答辩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原则

(一)项目申请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实施条件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二)项目符合我省知识产权发展需要,在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方面具有较强的引领或示范效应。

(三)项目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四)项目申请的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评审建议立项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项目任务书》或《湖北省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项目任务书》(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由省知识产权局执两份、项目承担单位执一份,《任务书》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预期不签订《任务书》,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省知识产权局撤销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延期一年,但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说明并报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安排的相应专项资金一次核定并下拨,超支不补。资助的项目经费按照《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科学决策。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开展项目必需的基本条件,对项目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项目按计划、按要求、高质量的完成。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可随时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完成《任务书》中的研究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实施的,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知识产权局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九条 拟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撤销。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任务书》明确的时间期限提交《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项目结题报告》或《湖北省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项目结题报告》和项目成果材料。项目结题验收以《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与本资助有关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项目成果”或“湖北省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项目成果”字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在《任务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报告和最终成果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结题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同意结题的,出具结题证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结题或结题未通过的,省知识产权局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推进工程项目申报,2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推进工程项目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促进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建设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和应用前景较广的研究成果,省知识产权局给与持续支持并推广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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