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保障横向科研项目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从国内外自然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退休、离休及调动工作人员转让其在职期间完成的、权属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应按本细则执行。退休、离休人员在同意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属学校,并征得所在学院同意,保证其所需实验条件的前提下,可按本细则执行。在校学生、其他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学校鼓励研发项目负责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团队公司”),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学校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学校办公室主要职责:委托法律顾问审核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七条科研处主要职责:审核、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经费用款进度计划;监管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负责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协助办理免征增值税减免申报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划拨、票据管理、相关税费代扣代缴;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选聘与监管工作;协助办理研发团队公司注册。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科研场地的调配工作;负责捐赠的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第十条学院主要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配合学校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研发团队公司)的主要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拟订、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自主使用项目经费;自行决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实验室的装修;自行决定结余经费用途;负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原则上遵从第一洽谈人负责制,即谁洽谈的项目,谁担任项目负责人。委托方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按委托方意愿执行,学校有权对项目研发团队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新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附件1)和相关资料报所在学院立项审核。对拟同意立项的项目,学院将《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三方技术合同和补充合同组成。三方技术合同由委托方、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类别的横向项目合同(附件2);补充合同是技术合同生效后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签订(附件3)。
第十五条合同的拟订:
三方技术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研究计划及完成时间、外协单位、经费预算、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其所有权、项目形成成果的归属等;对于涉密的横向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具体包括范围、期限、密级等。
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项目自主使用经费(扣除学校管理费和税费)的支出预算、指定收款账户等。委托方有经费使用与支出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合同的审批:
项目负责人将起草的项目技术合同、学院科研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交科研处。
学校办公室委托学校聘用的法律顾问审查技术合同,对于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科研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加盖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
项目负责人在委托方签章后,与科研处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技术合同和补充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交科研处备案。需要办理免税的项目需交技术合同书原件2份,其中1份由科研处转呈武汉市税务局。
第十七条需要外协的横向科研项目、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自主立项的项目,须由项目校内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科研处审核同意,按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审查管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科研处负责统一进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以及计划进度管理,项目负责人和研发团队成员、经费分配情况的计算机跟踪建档管理,并将技术合同和补充合同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研发团队成员应按照技术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科研处负责整合校内科技资源,协调学校与委托方合作关系,帮助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二十条科研处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监督与服务,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合理使用情况,维护学校声誉、利益和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情况等。对于特殊情况下需更改研究研发内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征得委托方同意、有关学院审查签字,报科研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技术、人力资源、组织协调等方面)应及时向科研处和所属学院反映,每年年底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简要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章结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研处,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证明》(附件4),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因客观因素无法提供结题验收证明的项目,项目校内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责任承诺书》(附件5),且三年内委托方对该项目完成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可视作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申请鉴定和报奖。需鉴定、报奖的,由项目校内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研处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鉴定,争取有关奖项。
第二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有关技术资料以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由科研处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二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没有达到技术合同约定条款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协商处理,学校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来款确认。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到账公告,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到财务处认领经费,计入“暂存款” ,并将项目到账通知单送科研处。
第二十七条票据开具。财务处根据委托方和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具资金到账确认票据。
符合武汉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处统一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登记认定手续;财务处统一申报办理相关免征增值税手续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八条管理费收取。财务处依据科研处开具的项目经费分配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学校按入账经费的1%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需要,向科研处提交《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进度请款申请表》(附件6),经科研处审核批准,财务处依据请款报告拨付项目经费到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或研发团队公司。前一次请款使用完毕并完成相关代理记账手续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继续请款。
第三十条预留经费。学校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20%预留结题保证金,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相关档案上交学校并提出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后再行拨付。
第三十一条代理记账服务。学校财务处在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机构范围内,招标选择确定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为项目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进行代理记账。科研处应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协议书》(附件7)。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服务费由学校支付,付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规〔2015〕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代理记账窗口,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服务。代理记账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记账汇总表》(附件8)等资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代理记账机构审核记账。
属发放劳务费的,需提供《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清单》(附件9)及完税证明(税务发票),完税证明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授权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十三条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装修费、测试加工费、外协费、学术交流费、资料费、差旅费、项目验收与成果申报费、劳务费、办公费、业务接待费、燃油费及租车费、办公用品等。
报销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应填写“个人”(当项目进度拨款到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时)或研发团队公司名称。
第三十四条鼓励研发团队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缴纳学费;发放科研劳务费等。
第三十五条 每年年终,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会同财务处将当年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备查。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采购。项目负责人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研发团队。鼓励研发团队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校有权提请委托方、合作方等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技术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的原负责人承担。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暂定两年。按以下情形分别执行。
(一)2016年3月1日之后立项的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本细则执行;
(二)2016年3月1日之前立项、且已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在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完成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2016年3月1日之前立项且在研的项目结转经费的使用,在签订补充合同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按年度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已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备案,学校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各学院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宣传解释。以前学校有关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即行废止。
附件:横向合同审批表和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