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5-17浏览次数:4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切实推进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和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现就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预防、适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着眼于保证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推广、三年全面覆盖”的安排分步推进。
        第四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统一管理与部门垂直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   腐败风险排查与防范
 
        第五条   排查腐败风险点。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征求行业内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分层次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重点查找单位人财物管理、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纪执法等工作中,业务流程、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国家公职人员个人素质、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凡属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的部位,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位,均须排查。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科学配置权力,加强流程控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探索运用科技手段防范腐败风险的途径和方式。加强腐败风险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情景案例,帮助党员干部了解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腐败风险,强化腐败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腐败风险处置能力。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排查的腐败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经单位党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构审核后,按职级和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分层级建立岗位腐败风险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和制定的防范措施,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腐败风险信息收集
 
        第八条    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工作机构中确定腐败风险信息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代表、服务对象及其他群众代表担任腐败风险信息员,及时收集整理腐败风险信息,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九条    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执法和效能监察、行风评议、案件检查、责任审计、巡视等工作,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活动,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人大和政协内部机构、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以及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访问服务对象和业务工作对象等方式,开展腐败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
        第十条    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章   腐败风险信息处置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相关执纪执法和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收集到的腐败风险信息进行评估。依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腐败风险,并根据腐败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腐败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腐败风险。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一)对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二)对部门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发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三)对新发现的腐败风险,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四)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对有关地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警处置。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腐败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实施预警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十四条    建立腐败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十五条   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和重要岗位腐败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类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对实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部门、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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