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2009〕43号
各院、系、处级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教学重大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评估、咨询、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分文、理两个小组。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指导、评价教学工作的常设机构,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各院、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领导和资深教学专家担任。委员会常设机构挂靠在教务处。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对学校办学思路和办学格局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对各教学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运行情况及教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研究、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与规划,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新专业申报方案;确定上报新专业目录;审定特色学科、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的评审方案,并对其进行论证。
第八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各专业学科教材使用情况、教师自编教材出版选用及优秀教材(教学参考书)评审。
第九条研究、审议学校有关教学评估制度、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及与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审议学校各类教学奖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先进典型及相关奖项。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听取并审议教务处年度教学运作基本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提议,讨论增补或罢免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表决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实行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教学工作,通报情况。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十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组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修订权属教学工作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