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实习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01


鄂二师院行〔20123

 

 

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实习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保证教学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适应我校实习教学工作的需要,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实习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实习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二年一月五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实习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保证教学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适应我校实习教学工作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习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实习经费执行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毕业实习经费

1.四年制师范类本科生、三年制师范类专科生的教育实习、四年制本科非师范生的毕业实习和三年制专科高职生的毕业实习经费,每生250元,主要用于支付实习学校(单位)的指导费、搭伙费、实习生的交通费、误餐费及其他费用。

2.学校用于召开实习工作会议的会务费,建立和联系实习基地的有关费用,印制实习手册、实习报告的文印费及奖励先进实习单位、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的费用等按每生50元列入预算,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

(二)教育见习、专业见习、写生、观摩、考察、实训等经费

1.艺术设计、美术、生物等本科专业,用于写生、考察、野外实践等活动的经费,按每生400元标准执行。

2.校外专业见习活动在2周以上同时有校内实训时间6周以上的相关专业,艺术设计、美术、生物等专科专业,每生按200元标准执行,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实践教学活动。

3.师范类及其他本、专科专业的教育见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观摩、实训等活动的经费,按每生100元标准执行,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实践教学活动。

(三)带队教师经费(含先行费、活动费等)按每班增加2人标准计入活动经费统筹使用,不另外拨发,不单独报销。

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1.上述实习、实践等活动必须列入人才培养教学计划中,专业实习、教育见习、写生、观摩、考察调研等实践教学活动,本科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安排在第16学期内,专科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安排在第14学期内;毕业实习(教育实习)要求安排在最后一学年内。各院(系)应根据需要和经费情况合理安排有关活动,教学实践活动一般就近进行;对于没有严格按教学计划实施相关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校不予划拨相关费用。

2.各院(系)在组织各类教学实践活动2周前,将详细的实施计划(含活动起止时间、地点、分组情况、带队老师安排、经费预算、管理措施等)报教务处,经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活动计划一式三份,教务处、财务处、院(系)各留一份。

3.经费实施统筹包干使用,要加强计划性,厉行节约。

4.各类教学实践活动结束一周内,完成实践活动总结或考察、调研报告,并交一份给教务处存档,未完成者不得报销经费。

5.各类教学实践活动结束后要及时结算经费。所有票据和结算清单由经手人、院(系)领导签字并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三、本办法从20122013学年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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