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19


学生证是本校在籍学生证明其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学生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本人学生证。为规范学生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并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发放相应的学生证。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辅导员组织新生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证登记表》,凭此表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习资格。未经注册的学生证视为无效学生证。
   
第四条
  父母户口所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学生才享受火车票优惠卡待遇。火车票优惠卡在新生入校后由教务处统一发放。
  
(一)优惠卡因损坏或丢失需重新办理的学生须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方可办理。
  
(二)优惠卡每年充值一次。充值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五条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其中“火车票减价优待证”栏内的乘车区间,应填写父母户口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如因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更改。具体可参考《普通本、专科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由教务处注销。

第七条  因复学、留降级、转专业而变动学籍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对学生证信息进行变更。因休学需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第八条
  学生证因严重损坏需要更换的,经教务处审查后上缴旧证后更换新证。
   
第九条
  学生证必须妥善保管,谨防遗失或被他人冒用。学生证遗失后应办理挂失手续。凡不办理挂失手续而引发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学生证如有遗失,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见附表),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教务处审查后办理。
  
(二)补办学生证时间统一为每个月20日(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正常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外,还必须收回违规学生证,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学生证。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
  
(三)个人持多个学生证;
  
(四)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12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学生证补办申请表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务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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