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09]65号
各院、系: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发挥教育评价的激励与导向作用,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按照学校《教师优秀教学奖评选办法》现开展2007-2009年度教师优秀教学奖的评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选时间
2009年11月―12月。
二、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教师优秀教学奖评选范围,限承担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各类教学任务二年以上,且全年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在编教师。各院(系)按本学年度在岗教师人数的5%推荐参评侯选人。
(二)评选条件�
凡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学改革,遵守教学工作条例,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教师优秀教学奖。�
1. 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刻苦钻研教学业务,在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改革成效显著,学生评价好,课堂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
2. 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和大学生科研项目,努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成绩显著。�
3. 在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活动中,以身作则,精心指导,努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成绩显著。�
4. 在实验课教学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与实验研究能力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凡在本学年度受过党、政纪律处分或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奖申报资格。�
1. 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教学任务。�
2. 曾发生过教学事故,包括未经批准缺课、调课,请人代课等。�
3. 在任课期间非公事请假累计14天以上。�
4. 不按《教学大纲》规定要求或未经审批手续,随意缩减教学内容、更动教学计划。�
5. 《学期授课计划》、《XX学期成绩登记册》等教学文件不按时上报,或未履行正常手续。
三、评选程序
(一)各院(系)初评和推荐�
1. 系(教研室)推荐或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凡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可由所在系(教研室)提名推荐,也可由本人向系(教研室)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教师优秀教学奖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与教学相关的证件材料(包括《教师业务考核表》、讲义、课件等)。�
2. 系(教研室)组织评议。系(教研室)根据教师优秀教学奖的评选条件,对优秀奖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本系(室)全体人员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含讲义、课件、《申报表》、《教师业务考核表》及有关获奖材料)进行评议。若获通过,即由系(教研室)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院(系)。�
3. 院(系)内评审。首先申请人在所在院(系)作述职报告(重点讲述本人教学工作业绩),继之公示有关材料,再由本院(系)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教学工作进行评审(包括听课、评分、投票结果排序)。评审通过者即由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
4. 呈报参评人材料。各院(系)在2009年11月20日前,将参评教师人选连同《教师优秀教学奖申报表》以及能真实反映教师教学业绩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综合科(行政楼227办公室)。�
(二)学校审查与奖级评定
1. 学校根据申报条件,对参评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确定参加决赛教师的名单。
2.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所有参加决赛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评审。
3. 学校根据各院(系)参评教师的申报材料、学生课堂评估、教学信息员平时的反馈、督导员听课总结及其专家评审组随堂听课的评审意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4. 教务处对全部评审结果汇总后,将获奖名单和获奖等级报校领导审批。经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将对获奖名单与获奖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学校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四、奖 励�
1. �教师优秀教学奖获奖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和优秀奖四种;一、二、三等奖占年度参评人数总额的比例分别占8%、16%和32%,优秀奖占获奖总额的44%。
2. 对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1200元、600元、300元。�
3. 教师优秀教学奖获奖者的评审材料均予以存档,以作职务聘任与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教务处
2007年10月26日
附件2:《2007-2009年度教师优秀教学奖各院(系)推荐参评教师名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