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考要求
(一)教职工按分发的考试安排表按时监考,无故不到者,早退者等按教学事故处理。有特殊原因不能监考者,须事先报告院、系负责人及教务处,经院、系同意及确定替代人员后方可。�
(二)期末考试期间学院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检查学院考试工作,院、系也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本院、系监考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处理突发事件。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考试课程所在院、系领取试卷,领取监考标志、考场记录、考场座次表,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应首先整顿考场秩序,严禁学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检查学生学生证,核实考生是否对号入座,清理桌面和抽屉,除钢笔和必要的文具外,书包和其它一切物品纸张应全部集中摆放。清理完考场后,监考教师应强调考场规则。�
(三)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应巡视考场,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看报,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请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作弊行为,应立即停止该生考试,没收试卷,在试卷总分栏标注“舞弊”字样,并在考场记录上详细写清违纪舞弊情况并签名。然后将《考场情况记载表》、违纪舞弊材料等一并送交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由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集中填写《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于考试结束后连同《考场情况记载表》、违纪舞弊材料一并报教务处。�
(五)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当清点每份试卷的张数和试卷总数,认真填写考试情况记载,签封后交课程所在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验收。�
二、阅卷要求�
(一)公共基础课要求实行集体阅卷。由教研室主任到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领取试卷并组织集体阅卷,一份试卷不得少于两人评阅。
(二)阅卷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不得任意变更评分标准。�
(三)所有笔试试卷一律用红色笔批阅。每小题评阅记正分和0分,不得记负分,并将正分汇总后计入该大题题头的得分栏。评卷教师需在大题题头得分栏签全名。每大题分数填入卷头登分栏,并进行总分。考试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评卷教师需在改动处另外签名。
(四)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课堂讨论、论文、出勤等)、期中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的比例因课程而异,原则上应控制在40%以内,体育、艺术类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院、系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五)学生成绩登记册必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把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总评等填写完整,各项成绩按百分制填写,不得填写折算后成绩,不及格成绩须用红笔标注出来,纸质成绩登记册须有教师手写签名。
(六)任课教师在完成和上交纸质成绩登记册的同时,须在清华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成绩录入。
(七)评阅教师在试卷阅完后应填写试卷分析表。试卷分析时,须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课程教学目标要求为标准,通过认真分析学生答题情况(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重点就学生对该课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相关能力目标的实现以及教与学各方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进行归因分析,并据此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教学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