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06〕74号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实验室现状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与发展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旨在指导全校各类各级实验室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及实验室的综合配套建设,使实验技术队伍和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院长聘任相关学科专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学科学术带头人;
2.实验技术专家;
3.实验室管理专家;
4.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院长兼任),副主任若干人。下设秘书处(设在实验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积极努力工作并热心学校实验室建设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实验室工作和发展有见地者。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名单和拟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人选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院长聘任。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新增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布局(建、撤、并)、远近发展规划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审定。
2.确定实验室管理体制,审核实验室管理的有关文件。
3.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定期进行实验室评估。
4.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5.论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提出建议。审定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与评估方案。
6.审定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开放工作计划。
7.审定评选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实施方案。
8.收集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提案,探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理论,总结实验室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审议决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实验中心,负责承办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