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06〕76号
各院、系竞争建设学校专业实验室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程》,在实验室规模和实验室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以后,逐步将专业实验室以竞争的方式下放到各院、系管理的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各院、系参与实验室建设的积极性,发挥各院、系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建设我院较高水平的专业实验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有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人、财、物等资源的共享,要实现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第三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鼓励各院、系参与竞争建设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实验室。每个专业或相近的专业在全校范围内只建设一个较大规模的实验室,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每个院、系集中精力建设一个专业的实验室,几个院、系可以联合组建或共建学校所属的专业实验中心。
第二章 竞争条件
第五条 各院、系要竞争设置学校的专业实验室或实验中心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提出竞争某一专业实验室建设的院、系必须是同类专业的理论课支撑院、系,以便于充分发挥院、系的专业优势。
二、在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全校实验室期间,积极配合实验中心建设好各类实验室,为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对学校的专业实验室的建设提出了书面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将作为该院、系在专业实验室建设竞争中的优势条件,在竞争专业实验室建设时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 各院、系竞争建设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杜绝规模过小的专业实验室出现。每个专业实验室每年的教学工作量不能少于64800人时数。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为:
其中
第七条 由于专业实验设备较贵重,实验设备较少,学生实验分组时每组人数可以稍多,但一般不能超过每组6人。若非设备的原因专业实验分组不能超过每组2人。
第八条 各院、系管理的实验室所属权归学校,必须无条件地为全校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全校的实验室进行考核与评估,对实验教学工作量较少,管理水平较低,没有达到预期的规模和水平,连续两年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规定教学工作量80%的实验室,进入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达到应有的规模和水平的,由院、系继续管理,否则收回院、系的管理权限,同时该院、系失去2年对该专业和相近专业实验室的竞争权。
第十条 被收回管理权限的实验室,其他院、系可以提出竞争该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权限,没有院、系竞争的专业实验室由实验中心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竞争流程
第十一条 从实验大楼建成交付使用,所有实验室迁入新的实验大楼,实验中心开始正常运行后2至3年,所有实验室的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全部到位,实验教学工作全面实施,实验教学管理全面规范以后,各院、系可以提出申请对专业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专业实验室是指除基础物理实验室、基础化学实验室、计算机通用实验室、公共语言实验室等以外的其他的非公共实验室。
第十二条 各院、系提出的申请必须包括实验室建设的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和实验室建设近期、长期规划等。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对提出申请报告的院、系进行基本条件和资格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预计教学工作量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院、系提出的报告进行研究讨论,各院、系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进一步就院、系提出的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对各院、系提出的专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申请报告等进行表决,获得与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的算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发文确认,变更实验室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变更管理权限的实验室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师等随实验室一起变更。
第十八条 由各院、系建设和管理的实验室继续接受实验中心相关的管理、考核与评估,必要时,各实验室要按要求提交各种报表和实验运行记录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