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06〕2号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委员会,下同),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 校内各院系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由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小组成员由5―9人组成,名单由各院、系提名,报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 依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制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 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 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 作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 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 院、系学位评审小组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系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并上报学位委员会;
(三) 研究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院系学位评审小组研究解决,并向下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