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及计算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20


院行〔200497

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及计算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量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教学考核、考评制度,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在院行字(2001)第059号文的基础上,根据我校多年工作量计算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凡我院在编在岗以教学为主(包括授课、辅导、实验等)的教师,每学年应完成216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新参加工作、有见习期的青年教师,在一年的见习期内一学年应完成160标准学时的教学辅导工作量。

 以行政为主的双肩挑人员,可减免2/3的教学工作量,全年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216学时;以教学为主的双肩挑人员,每学年可减免1/2的教学工作量,全年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324学时;担任班主任人员一学年减免50学时工作量。

 兼任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的教师,每学年减免30学时工作量。

 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教师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540学时,每学期不得超过270学时。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

课程类别

课程系数

标准班人数

备注

公共课或公共选修课

体育

0.6

30人为基数

含备课、准备、上课、课外辅导、测验、考试、考查

艺术(形体)

0.7

30人为基数

艺术(其他)

0.7

30人为基数

公共外语

1.0

50人为基数

含备课、准备、上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答疑、测验、命题、考试、考查、阅卷

计算机

1.0

90人为基数

两课

1.0

90人为基数

大学语文

1.0

90人为基数

公共选修课

1.0

40人为基数

基础课

数学类

1.0

50人为基数

含备课、准备、上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答疑、测验、命题、考试、考查、阅卷

物理类

化学、生物类

计算机类

教育心理类

艺术理论类

专业课及选修课

外语类

1.0

40人为基数

含备课、准备、上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答疑、测验、命题、考试、考查、阅卷

经济、管理类

1.0

80人为基数

文科类

理工类

1.0

50人为基数

美术类

1.0

30人为基数

音乐类

1.0

20人为基数

实验课及辅导课

辅导类

0.5

60人为基数

含听课、上习题课、答疑、批改作业、测验、考试、考查

计算机上机辅导

0.5

40人为基数

大班实验课

0.7

30人为基数

含备课、上课、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

小班实验课

0.5

15人为基数

说明:1、学生数量在标准班内的系数为1

2、学生人数每增加10人,系数增加0.05,最高不得超过0.5;学生人数增加不足10人,视为未增加;上课人数由于招生原因低于规定基数按原系数计算;

3、新开课(指按规定程序审批,在本校首次开设的理论课程)第一次主讲:必修课按标准课时乘以1.5的系数计算课时,选修课按标准课时乘以1.2的系数计算课时;

4、重复课(包括实验课)在原系数的基础上减少0.1

5、信息学院、职业学院以及成人教育学历班均参照本方法执行。

6、专职辅导:要求跟班听课、上习题课(讨论课)、作业全批全改、辅导答疑,两个班以上的基础课和部分理论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可配专职辅导教师,一个班不配专职辅导教师;专业课原则上不配专职辅导教师。专职辅导教师不参加听课的减10%工作量。

(二)非课堂教学工作量

实践环节

计算方法

标准组人数

备注

课程设计

10×周数×人数/30

要求30人一组

含准备、辅导、指导、装置实物、阅读

教学实习

8×周数×人数/15

要求15人一组

含准备、指导、批改实习报告、考查

生产实习、劳动及社会调查

8×周数×人数/30

要求30人一组

毕业实习

理工类8×周数×人数/10

要求10人一组

文经类4×周数×人数/10

要求10人一组

指导毕业设计

8×周数×人数/15

只有毕业设计而无毕业论文要求时计算该工作量

含准备、辅导、阅读、答辩;

每位教师指导人数不得超过10

指导毕业论文

每篇6学时

 

(三)教研环节补贴课时: 主持教研课题,校级50课时/项、省级80课时/项、国家级150课时/项,开发CAI课件50课时/套,主要参与者按1/2计算,均以结项认定结果为准。

(四)凡在编教师每年还应按科研处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五)工作量超额部分,学校参照外聘教师课酬标准给予超工作量酬金;因不服从教学安排导致工作量不足或教学评价不合格而被停课的,按比例扣减岗位津贴。

三、教学工作量审核与管理

    1、学工作量计算范围:院本部各教学班、继续教育学院脱产班、经系部委派后所担任的信息学院与职业学院各班级的工作量。未经所在系部认可的工作量,不计入年度考核工作量。

2、教学工作量审核程序:凡我院在编在岗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学期须填写教师业务考核表;各系审核并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于第16周前送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师资科审定后存档,作为发放岗位津贴、课时津贴、进行年度考核和评职晋级的依据。

本办法自20041月起执行,原鄂教院行字(2001)第059号文即行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人事处。

                                              2004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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