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03〕105号
教师优秀教学奖评选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精神,建立与健全我院教育评价制度,发挥教育评价的激励与导向作用,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现制定《教师优秀教学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教师优秀教学奖评选范围,限承担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各类教学任务二年以上,且全年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在编教师。各系按本学年度在岗教师人数的20%(含所有专、兼职教师)推荐获奖侯选人。
二、评选条件�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教学工作条例,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格要求学生,管教管导;教学效果优秀――当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学生测评85分以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教师优秀教学奖。�
1. 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探索教学新模式、新方法、新手段,并取得一定成效;�
2. 认真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和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努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成绩显著;�
3. 在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活动中,以身作则,精心指导,努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成绩显著;�
4. 在实验课教学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与实验研究能力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凡在本学年度受过党、政纪律处分或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奖申报资格。�
1. 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教学任务;�
2. 曾发生过教学事故,包括未经批准缺课、调课,请人代课等;�
3. 在任课期间非公事请假累计14天以上;�
4. 不按《教学大纲》规定要求或未经严格审批手续随意缩减教学内容、更动教学进度计划;�
5. 《教学进度表》、《期末考试成绩》等教学文件不按时上报,或未履行正常手续。
三、评选办法�
教师教学工作优秀奖评选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同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获奖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和优秀奖四种。由教研室和系两级推荐,学院评定。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1. 教研室推荐或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凡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可由所在教研室提名推荐,也可由本人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教师优秀教学奖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与教学相关的证件材料(包括《教师业务考核表》、讲义、课件等)。�
2. 教研室组织评议。教研室根据教师教学工作优秀奖的评选条件,对优秀奖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本室全体人员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含讲义、课件、《申报表》、《教师业务考核表》及有关获奖材料)进行评议。若获通过,即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系。�
3. 系内进行评审。首先申请人在所在系作述职报告(重点讲述本人教学工作业绩);继之公开展示有关材料;而后由本单位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教学工作进行评审(包括听课、评分、投票结果排序),评审通过者即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
4. 呈报获奖人材料。各系应在学院通知期限内,将获奖教师人选连同《教师优秀教学奖申报表》以及能真实反映教师教学业绩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5. 学院审查与奖级评定。学院组织教学奖评审组对各单位推荐的获奖侯选人进行评审,并按在编教师的10%确定获奖名单及获奖等级。
6. 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将全部评审结果汇总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经公示无异议,以学院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四、奖 励�
1. 一、二、三等奖占年度获奖总额的比例分别占10%、20%和30%,优秀奖占获奖总额的40%。�
2. 对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1200元、600元、300元。�
3. 教师优秀教学奖获奖者的评审材料均予以存档,以作职务聘任与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该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