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04〕10号
关于调整实习经费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系、有关部门:
为加强学生实践活动能力的培养,保证教学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其他普通本科院校的情况和我院发展的实际,拟对院行字(2001)第059号文件“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条例(试行)》的通知”第九章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实习经费进行调整,并作出新的规定。
一、实习经费执行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毕业实习经费
1、四年制本科师范生教育实习、四年制本科非师范生的毕业实习和三年制专科高职生的毕业实习活动,由原来的每生200元增加为每生300元,主要用于支付实习学校(单位)的指导费、搭伙费、实习生和本院指导教师的交通费、误餐费及其他费用。
2、用于召开实习工作会议的会务费,联系实习基地的有关费用,印制实习日志、实习报告书的文印费及奖励优秀实习生的费用列入预算,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
(二)专业实习、写生、观摩、考察调研等经费
1、四年制本科艺术设计、美术、生物专业,按每生400元标准执行,用于四年内写生、考察、野外实践、毕业创作等活动。
2、四年制本科非师范类音乐、国际贸易等专业,按每生200元标准执行,用于四年内参观、考察、调研等活动。
3、四年制本科师范类中文、外语、计算机、数学等专业,按每生100元标准执行,用于四年内有关见习、观摩等活动。
4、三年制高职生物技术、分析检测、建筑装饰技术、装饰艺术、环艺设计等专业,按每生200元执行,用于三年内的各种实践教学活动。
5、三年制高职外语、新闻、法律、 证券、会计、电子、计算机等专业,按每生100元执行,用于三年内实践教学的各项活动。
6、带队教师经费(含先行费、活动费等)按每班增加2人标准计入活动经费统筹使用,不另行拨发,不单独报销。
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1、上述实习、实践等活动必须列入教学计划,各系应根据教学需要和经费情况合理安排有关活动,教学实践活动一般就近进行。
2、各系在组织各类教学实践活动2周前,将详细的实施计划(含活动起止时间、地点、分组情况、带队老师安排、经费预算、管理措施等)报教务处,经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活动计划一式三份,教务处、财务处、系各留一份。
3、经费实行统筹包干使用,要加强计划性,厉行节约。经费不足部分,有条件的系可从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资助。需另向学生收取的(差旅费、伙食费等),在预算计划中要注明,并经教务处批准,未经同意各系不得随意自立收费的项目。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各系必须向学生说明用途并公布开支情况。
4、各类教学实践活动结束一周内,完成实践活动总结或考察、调研报告,并交教务处一份存档,未完成者不得报销经费。
5、各类教学实践活动结束后要及时结算经费。所有票据和结算清单由经手人、系主任签字并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票据要完备,手续要规范。
6、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制定的原有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