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05〕128号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评估进一步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教风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全院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制定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研究处理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教务处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检查、督促和评价各系(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情况,及时处理、协调评估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汇总、审核和统计各系(部)教师的评估结果。
各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所有担任全日制本科理论和实践教学任务(不含实习)的专兼职教师均须接受教学质量评估。兼职教师和返聘教师的评估,按课程的归属,由相关系(部)组织。
第二章 评估办法
第五条 教学质量评估采用学生评估和系(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成绩为两部分评估成绩之和,其中学生评估权重为70%,系(部)评估权重为30%。
第六条 学生评估在期中考试后两周或在大部分课程内容讲授过半时进行,由各系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进行网络评估。各班级的评估工作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评估前应向学生讲清评估的意义和要求。
第七条 部分公共课教师的评价,以开课班级为单位,由教务处组织学生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等问卷方式,对任课教师评分。
第八条 系(部)评估由各系(部)根据教学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期中教学检查,采取自查、教师相互听课、管理人员听课、教研活动等多种形式,对任课教师作出综合性评价。听课人员必须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于每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时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对有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其总得分将扣减15分,一般教学事故扣减10分,教学差错扣减5分。
第十条 教务处每学期完成教师评估成绩统计,写出评估分析报告,并输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数据库”。评估结果分别于5月、12月份反馈至各系部,各系(部)以适当方式将评估结果通知任课教师本人。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保密性,评价表等资料要妥善保管。学生评价表收回后,应做好保密工作,原始资料须经教务处领导批准才能调阅。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教学质量评估特别优秀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将与人事分配制度挂钩,作为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凡申报教学方面奖项的教师,当年度教学质量评估成绩须在良好以上。申报省、院级优质课程,规定期限内必须有80%以上主讲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达良好水平。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评估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教学资格一学期或一学年(由所在系、部决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安排其他工作或进修。暂停教学期间,工资津贴按人事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师评估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