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2008〕52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精品课程建设水平,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课程体系以及各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精品课程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级精品课程项目,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按照有关文件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精品课程的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立项范围:
申报课程原则上应是我校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程,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风格,课程教学质量高,得到广大学生、教师和专家的好评,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第四条 申报立项条件:
(一)申报课程应为教学条件较好、教学状态较优、教学建设与改革有特色和成效的课程。
教学条件包括教师队伍、教材、教学管理、图书资料、实验室以及教学设备等。
教学状态包括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及技巧、教学手段、教研状况及教学内容改革、优秀教材的使用、考试制度和题库建设、教学效果好等。
教学建设与改革有特色和成效是指课程建设在教学条件、教学状态所包括的方面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初具特色。
(二)申报课程应制定相应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方案,制订“有发展目标、有具体措施、有明显特色”的精品课程建设计划。课程教学改革和建设方案应紧密结合专业及学科发展的需要,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跟踪学科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三)申报课程的负责人应为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讲师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并拥有3人以上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和教学辅导人员组成的教学团队。
(四)申报课程已建有支撑网络平台,提供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实践)指导、参考文献目录、课程描述、课程负责人简介、主讲教师简介、教学队伍结构简介、同行及学生评价等材料以及至少3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等课程基本教学资源。鼓励在教学实践中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开展布置作业、辅导、答疑等互动教学活动。鼓励将课件或全部授课录像上网参评,录像参照《国家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制作。
(五)申报课程应选用优秀教材(含国家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或高水平的自编教材,并能为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指定有效的文献资料。
(六)申报课程应综合考虑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应用文科类课程已建立个案分析、社会调查和社会实习等内容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体系;理工科类含实验教学的课程已构建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单独设课的实验或实践课程可以和相应理论课程构成系列课程进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
(七)申报课程应由各院系保证其教学活动条件,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五条 申报立项程序:
(一)教师申请。由课程负责人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表》,交所在院系。
(二)院系初审。院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三)学校审批。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对院系推荐的课程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程序分为四个阶段: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院系举证、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为期一周的材料公示(包括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上网资源、院系举证、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准予立项,学校同时下达首期课程建设支持经费。
(四)学校主要从校级精品课程中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的申报与评审程序按照湖北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精品课程的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申报组织工作。
第三章 精品课程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校级立项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通过学校精品课程立项建设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的课程,确定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精品课程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精品课程的技术支持及网络维护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精品课程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各院系组织进行。各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负责监督课程负责人的工作,对课程建设规划、进展、质量、经费使用等把关。
第九条 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课程负责人在课程建设期间应认真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精品课程建设的各项工作。课程负责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课程建设管理、经费管理等,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二)根据教学要求聘用任课教师,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三)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本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四)负责培养本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组织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五)安排专人对课程建设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课程负责人信息、课程建设现状及原始资料、建设中的各种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
(六)必须承担本课程的教学工作;
(七)对在课程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定期向院系和学校上报课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条 课程负责人所在院系负有配套支持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在精品课程建设期中,院系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整改,将检查情况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定期抽查,未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取消精品课程立项,停止划拨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并取消该院系下一轮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学校对校级立项、校级、省级及国家级精品课程分别按0.5万元/门、1万元/门、4万元/门、8万元/门投入建设经费;并对建设周期结束验收合格的精品课程提供相应额度的滚动经费支持。
(二)各院系应对本院系的精品课程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三)学校对符合校级精品课程建设要求的重点课程,除在立项方面予以倾斜外,在建设经费上也予以适当倾斜。
(四)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获准审批后,要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年度计划书》,根据学校和院系投入的建设经费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若确需调整预算项目,需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五)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处单独为每个项目建立经费本,由院系、课程负责人和教务处具体管理。
(六)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课程改革配套费、资料购买及印刷费、简单教学设备购置费、网络资源建设维护费、教材建设费、教学调研费、人员培训费、通讯费、交通费、评审鉴定费、劳务费及酬金、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七)经费使用、报销方式及程序:
1、校级立项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实行分期投入。申报批准当年下拨1/3,其余2/3由学校掌握,视建设情况予以发放。成效显著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拨,不能按计划进行者停止支持,冻结甚至追回已投入建设经费;校级、省级及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自该课程审批通过后学校一次性分别投入建设经费1万元/门、4万元/门和8万元/门,建设周期中,由学校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校级精品课程学校按每门每年0.2万元、省级精品课程按每门每年0.4万元、国家级精品课程按每门每年0.8万元进行滚动经费支持。
2、所有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课程建设经费开支需经课程建设负责人签字并经院系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处长核定并签字后,由具体经办人到财务处报销。
3、课程建设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经费,并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借支报销手续。
(八)经费使用相关要求:
1、 精品课程建设期满后,精品课程负责人必须提交近2年经费的使用效益总评报告,学校将组织专家对经费使用效益及课程建设状况进行验收评估,评估结果在全校通报;
2、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监督、检查各精品课程的建设情况,对于未达到阶段性建设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拨付建设经费;
3、 年度建设经费有结余时,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课程建设任务完成后,经费依然有结余的,可继续用于该门课程的建设;
4、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作其它开支。对违反学校财经纪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精品课程的评估与运行、奖励与惩处
第十二条 精品课程建设期满后,由所在院系提出评审申请,学校组织专家对精品课程进行评估,评估程序为:
(一)课程组自评。凡申请评估的精品课程,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如实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提供所需数据和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自评结果和自评报告报教务处;
(二)专家组评估。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课程自评报告和结果进行初审,并采取质疑、听课、抽样、座谈、检查教学文件、教学条件和课程是否上网等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对评估体系中各项指标进行考核,逐项评分,评定出该课程的总分数与等级,写出评估报告,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课程组自评和专家评估小组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并审定评估课程的等级;
(四)对审定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学校授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向全校公布,并推荐申报省级精品课程和资助其进一步建设成为国家级精品课程。
第十三条 精品课程运行管理。学校建立“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网站,发布精品课程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申请条件、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通知等信息。学校教育技术中心和课程负责人按照分工,各自负责精品课程在网上的信息发布、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等相关工作。每门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低于10%。
第十四条 学校对校级精品课程每3年检查一次,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精品课程的建设按院系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作突出、建设成果显著的院系予以奖励;对课程建设迟缓、工作不力的院系,予以通报批评。
检查工作主要在网上进行,也可到院系检查和实地考察。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被复查仍不合格的课程不能重新申报学校精品课程。“校级精品课程”称号每三年认定一次,在认定期内如出现明显的教学质量下降或重大教学事故,取消“校级精品课程”称号。
第十五条 精品课程知识产权管理。校级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学校校级精品课程评审的院系和课程负责人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校级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校内师生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奖励措施
(一) 对被评定为校级精品课程的课程,学校授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精品课程”称号并向课程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应奖金;
(二) 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的课程组主要成员,学校将在其职称评定、教学研究、教学成果申报、教材建设、教学名师评选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及《关于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