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国家政策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工作目标,建设基地,开辟市场,促进就业。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建立和完善教育管理指导咨询引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第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由学校发放派遣证,毕业生在派遣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后,可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条 学校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不同性质的单位就业。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鼓励扶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生必须使用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教育厅后,又联系到新的就业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因毕业生单方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毕业生违约要持原单位出据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 坚持推行就业工作领导方针,努力营造毕业工作良好环境,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的重要议程。 第七条 坚持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增强毕业生就业适应性,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增强毕业生竞争能力。 第八条 坚持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全面推开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增强指导学生实效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实现充分就业,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 第十条 秉承‘以学生为主体,一切工作从毕业生实际出发’的宗旨,深入贯彻教育部的精神。
管理学院 201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