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武人社发〔2009〕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的计划、安排、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等。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工部、教务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
第三条 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医保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办”),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以及相关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负责门诊医疗费报销审核。大学生医保办设在后勤集团。
第四条 各成员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学工部负责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提供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管理,负责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
(四)各学院负责大学生的参保组织、身份确认、信息采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协助报销等。
第三章 医疗保障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为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参保手续由学校集中办理。
第六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费按学年缴纳,缴费标准按省、市政府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每年秋季开学报到时由财务处代收。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若有调整,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其中,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医疗费在武汉市医保中心报销,执行武汉市医保中心相关规定;普通门诊医疗费在学校报销。
第九条 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门诊统筹资金”),以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学生人数,由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按每人每年一定的标准拨付,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
第十条 门诊统筹资金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湖北省审计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 普通门诊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大学生首诊必须在校医院就诊,就诊时须携带本人病历。
第十三条 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就诊,经校医院确认需转校外医保定点医院诊疗的,需经首诊医生提出,填写转诊单。学校对口医保定点医院为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武汉市三医院光谷院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东院、同济医院光谷院区、梨园医院、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
第十四条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不需校医院转诊,直接到学校对口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病历、发票(加盖急诊章)、费用清单到学生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下列疾病符合急诊转诊范畴:
(一)各种急危重症:高热、胸痛、呼吸困难、咯血、休克、腹痛、消化道大出血、黄疸、血尿、抽搐、晕厥、头痛,各种过敏性疾病等;
(二)各种严重创伤、出血、骨折;
(三)各种感染性疾病,各种急性中毒;
(四)冠心病、心绞痛、急慢性心律失常;
(五)高血压、高血压危象、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中风、偏瘫);
(六)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及低血糖昏迷;
(七)通过120转送的急诊。
第十五条 大学生在放假、休学、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发生疾病,可在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返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大学生病历只限于本人使用。如将病历转借他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责令当事人写书面检查、退赔医药费,并通报所在学院、学工部处理。
第五章 普通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普通门诊费用包含非精神障碍类疾病普通门诊费用和精神障碍类疾病普通门诊费用。
第十八条 非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普通门诊年度保险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若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在校医院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报销75%,个人承担25%;在学校对口医保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报销70%,个人承担30%。
第十九条 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普通门诊年度保险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若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在校医院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报销75%,个人承担25%;在学校对口医保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报销70%,个人承担30%。
第二十条 大学生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须携带门诊病历、正式发票、费用清单、银行卡、身份证和学生证。对口医保定点医院报销还需提供校医院转诊单;放假、休学期间校外就医报销还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证明;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就医报销还需提供实习证明和医保定点医院证明。医保办审核时间为每周二,财务处集中报销时间为每年4月、6月、10月和12月。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在费用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医保办办理审核手续有效;放假、休学、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到医保办办理审核手续有效,逾期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伤害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四)医学美容所发生的费用。如腋臭、近视眼、口腔畸形矫正、双眼皮等手术;
(五)已被纳入门诊重症(慢病)统筹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不符合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规定的;
(七)未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或擅自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所、医院就诊的,或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无正式发票的,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医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修订)》(鄂二师院行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2年6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