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次数:11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学校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各项工作、促进和谐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审批教代会会议方案。

    第六条  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行政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

    第七条  教代会接受省教育工会的指导。学校决定召开教代会,应向省教育工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本校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措施)、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校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本校提出的人事聘任制实施方案、奖惩规定、考核办法、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本校集体福利管理与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本校领导干部。对校务公开工作负有评议、监督、推进责任。民主评议本校领导干部工作应按照校党委的统一布署,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好此项工作。


    第九条  学校行政负责人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十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单位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在编、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列席、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学校校级领导、校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专门委员会主任、二级工会主席应是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代表总人数按下列比例选举产生:
    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代表占35%左右,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60%左右,列席、特邀代表占5%左右。各类代表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教师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更换补选:调离本单位的;已退休的;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列席、特邀代表为非常任制,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加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和换届时,成立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级成,下设若干工作组。

教代会筹委会职责:

    (一)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教代会的议程、议题,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教代会筹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与行政领导协商,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通过。

    (二)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拟定代表、列席、特邀代表名

额分配方案,组织审查代表资格工作;

    (三)制定教代会提案工作方案,组织提案的征集与审查工作;

    (四)起草教代会各种报告和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决议、方案等;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六)提出代表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和建议名单;

    (七)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八)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教代会会议的主持方式: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教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选举本届教代会主席团执行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二)审议通过本届教代会会议议程、日程安排;

    (三)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四)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决议、方案的审议意见;

    (五)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六)处理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教代会正式会议之前可召开预备会议或主席团会议。教代会正式会议通常进行以下议程:
    (一)行政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工会主席作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
    (三)筹委会的提案审查委员会(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四)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报告、议案,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讨论;
    (五)组织代表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六)选举代表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
    (七)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八)校党委书记作闭幕讲话。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代表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过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校工会作为本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加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拟定召开教代会会议方案;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六)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七)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和二级工会要为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和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任务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校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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