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日举行的工会十五大闭幕式上,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经全体代表审议通过。新章程对原有章程共修改了28处,其中,增加了2条,删除了1条。
这部中国工会的新章程充分体现了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成果,吸纳了职工群众和基层工会创造的新鲜经验。
扩大覆盖面 为更多农民工入会创造条件
新章程对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作了修改,在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后增写了“其他社会组织”。
新章程作出这样的修改,与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发生根本性变化相适应。
当前,农民工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就要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为了进一步推进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新章程增写了“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面临的困难,新章程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为了适应当前职工就业形式及获得劳动报酬方式多样化的要求,根据各地经验,新章程对劳动者入会条件作了修改,在坚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增写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同时,为了方便职工加入工会组织,还简化入会程序,删除了职工申请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的规定。
会员权利得到更多保障,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强化
新章程中,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将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中第二款改写为“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同时,第三款还增写了“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增加了会员享受工会举办的“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的内容。
作出这样的修改,是为了保障会员权利,发挥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
为了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将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增写了“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作用,增加了“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两项职权。
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在新形势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基层工会干部开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为适应基层工会工作需要,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新章程增写了“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县和县以上地方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另外,为了有利于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写了“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的内容。
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审查监管
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是工会会员关心的问题。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作用,新章程删除了“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的内容,同时明确了“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的职责。
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财务实行工会经费收缴改革,委托税务代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收取建会筹备金。新章程根据有关政策和改革的经验做了适当修改,增写了“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同时把“建会筹备金”列入工会经费的来源。
此外,新章程还强调建立资产监管制度,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增写了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为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的监督管理,新章程增写了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非公企业工会与国有企业工会地位平等
新章程中唯一删除的内容,就是原有章程中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作出的规定。
原有工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新章程删除这一条,是考虑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已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工会工作任务基本相同,没有必要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单独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