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收入管理,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服务师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及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收入,是指各单位在完成正常工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和资源依法开展各类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学校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科研项目收入、按国家计划招生取得学历学位教育的学生学费和学生住宿费以及其它学校年度事业预算内收入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与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和“不预支,不坐支,不超支”的核算要求进行管理,严禁截留和私分收入。
第二章 服务收入立项及收费核准
第四条 服务收入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服务收入项目立项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服务收入立项审批表》(附件1)。由发展规划处组织论证,资产管理处进行评估,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服务收入项目收费标准(国培、省培等培训项目除外),由财务处汇总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园网予以公示。
第三章 服务收入范围及管理
第六条 服务收入范围
(一)教育服务收入,是指依托学校教育资源开展的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学校房屋建筑物、各类设备等固定资产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机房、实验室等房屋场地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实验、测试、生产等设备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服务收入,是指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提供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收入、自助打印扫描收入、科技查新收入等。
(四)以上服务收入不包括职能部门因履行管理职责而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收入管理
(一)所有服务收入均须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集中核算、合理分配。各主办单位需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服务收入管理细则,明确服务收入使用范围、分配办法、签批流程,并实行集体决策、内部公开、党政联签制度。
(二)所有服务收入须使用学校统一的合法票据收取,并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立收费项目,擅自使用非法票据,擅自收取并保留账外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各单位依法开展服务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符合学校关于经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合同原件报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服务收入分配及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坚持以下分配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二)资源占用补偿与成本配比原则;
(三)兼顾学校整体利益与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原则;
(四)兼顾资源有效利用与学校长远发展原则。
第九条 单位服务收入是学校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对外服务收入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服务收入分配表》(附件2)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不在分配表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参照同类项目比例分成,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无同类项目可参照的服务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服务收入分配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做到可持续发展。各单位应按项目经费结余部分的1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单位日常工作经费开支。提取发展基金后的剩余资金,由各单位自主分配。
(一)各单位提取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开展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资料印刷费、专用材料费、邮电费、非职务性劳务费(主要是指校外专家劳务费等)、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场地使用费、水电费、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税费及附加等。
(二)各单位开展服务项目产生的成本,严禁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三)自主分配资金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应统一计入个人和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在学校年度绩效工资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服务收入项目实施年限和完成进度,及时对项目进行结算。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服务收入的收支情况,学校将不定期对单位分成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处罚:
(一)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产(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服务收入,坐收坐支;
(三)瞒报服务收入,转移资金,公款私存;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六)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列支开展服务项目产生的成本;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学校将收回违规所得,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专家团队通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转让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等方式而产生的收入,实行经济目标管理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按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取得服务收入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