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部门经济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目标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营造真抓实干、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全面完成各项年度责任目标任务,根据《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和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一事一案分类管理。根据各单位业务特点,分别设定考核目标、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
(二)目标设定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各单位历史背景、当前现状和发展趋势,客观适当设定经济目标。
(三)考核方法简洁有效。考核指标可量化,具有可比性和公允性,便于计算、评价和排序。
(四)结果运用导向明确。建立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学校财源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主要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光谷教育学院、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湖北省普通教育干部培训中心等部门。其经济目标设定、考核方法及结果运用见附件。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各单位据实撰写自评报告,准备与考核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目标确认。财务处提供经济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
(三)小组考核。财务处会同纪委、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通过账务审计、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开展考核工作,形成经济目标管理考核报告和绩效奖励方案。
(四)学校审定。考核报告和绩效奖励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监督与处罚
(一)各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并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开。
(二)若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责任目标或工作中有失误的单位,学校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三)如有数据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收回违规所得,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单位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该单位创收奖励性绩效不予发放。
第六条 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在完成经济目标任务工作的基础上,额外完成其他服务工作并取得服务收入,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单项管理,不合并到本部门经济目标进行考核。
第七条 上级或其他主管部门无明确使用范围的专项奖励,按奖励到账金额的10%对部门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