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是指以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立项审批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开展基本建设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本建设事项根据“三重一大”议事范围,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新建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后勤集团负责小型维修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做好基本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与规划报建
第六条 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拟订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含初步设计),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年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立项报批手续。
第八条 根据立项报批要求,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牵头办理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评估报告、配套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向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第十条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根据立项批复文件,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并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批程序,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提交报批申请、设计方案、消防协审意见等材料,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核等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报批程序,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提交报批申请、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资料、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严格依法实行招标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单位进行招标。严禁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采购和服务必须签订合同。建设项目合同以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明确项目内容、质量要求、价款、验收及质保约定、结算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履行合同审核程序,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学校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明确具体项目的责任人;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负责项目的校领导、建设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三控三管一协调”,即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合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信息管理和全面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专业监理。建设项目施工需配备工程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理。单项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建设项目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和相关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跟踪审计。审计处按程序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人员深入现场,全程跟踪审计,对询价、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掩盖前后的签证等做好记录取证,准确掌握施工过程中各种有效信息,及时提供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处和相关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跟踪审计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现场管理。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指定现场项目负责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五章 变更签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变更签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和权限执行变更审批和签证。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建设项目使用单位或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书面提交变更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需设计单位审核的,必须有原设计单位认同的技术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由施工单位书面提交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审查通过,学校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需设计单位审核的,必须有原设计单位认同的技术审核意见。
(三)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根据工程变更的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同时通知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建设项目规模及投资概算变更幅度超过批复文件规定10%的,或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及建设内容变更的,应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和重新招标建设。
(二)变更总价在1万元以内的,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研究决定。
(三)变更总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
(四)变更总价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内的,报校长审批。
(五)变更总价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内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变更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现场签证程序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 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必须现场签证。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学校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工程师必须同时到现场核实并当场签字,不得事后补签。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竣工验收
(一)对在建设主管部门报建备案的项目,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对未办理报建备案的项目,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章 结算审计与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竣工结算。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和结算完整资料后,及时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同约定付款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负责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负责组织基本建设资金收入与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负责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负责编制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和基本建设决算报表,上报省教育厅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按学校财务制度审批支付。基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工程进度审计报告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工程款支付的基本依据,竣工结算前付款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审计金额的80%,竣工结算后质保期满前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审计结算金额的95%。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由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工程决算,资产管理处根据工程决算和相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及时归集建设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分类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
第三十二条 依法依规管理基本建设档案。档案的查阅、复印、外借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互签廉政承诺书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与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互作廉政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廉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原《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鄂二师院行〔2016〕68号)、《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鄂二师院行〔2016〕67号)同时废止。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