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让广大教职工能在2019年及时享受此项改革政策带来的减税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谁要申报?)
我校直接发放工资薪金收入的在编教职工(含外聘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
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渠道(如何申报?)
1.通过手机APP端自行申报(?xml:namespace>
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实名注册和认证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通过手机APP端进行申报的,在填完相关信息后,需选择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需要在学校发放工资薪金时进行扣除的,务必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将扣除信息推送至学校。财务处将会在系统上接收相关扣除信息,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建议各位教职工首先选择手机APP端自行申报。
申报时注意:扣缴义务人名称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200004200006642”。
2.填写电子模板,由学校提交税务机关
下载并填写电子模板(见附件1),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本人签字后连同电子模板一起提交财务处,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电子模板发送到邮箱309015193@qq.com。
三、其他
教职工应在
四、咨询时间与地点
明天(周五)上午9:00时,在1号会议室举行咨询会,解读政策,指导申报,请各单位负责人、党政办主任参加,欢迎学校教职员工现场咨询。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