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与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21浏览次数:159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保障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顺利实施,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省级重点学科的项目管理及政府下拨经费管理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本办法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及学校配套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实施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者与组织者,主要履行制定实施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职责。

第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等职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按工作内容分成不同的子项目模块,以项目形式进行管理。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应在广泛征求校内外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子项目指南,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存档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实施。

第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

(一)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成员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制指南要求,填报《学科建设子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方案,下达立项通知,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子项目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为建设目的、内容、绩效考核目标、项目建设费用额度、管理费用及绩效奖励等。

(一)项目建设费用是学科建设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专家指导费、科研成果出版资助等,按财务有关规定据实报销。建设期满后,不能再使用项目经费,结余部分额度取消。在建设周期内,如项目建设费用确有不足,项目组可向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申请,经严格审核同意后可增加预算额度。

(二)管理费用与绩效奖励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投入学科建设活动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及项目绩效奖励。

第八条     学科建设各类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后半年考核。项目建设期满后,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目标的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   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   项目绩效;

(四)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确定学科建设绩效工作量和绩效奖励。

 

第四章  配套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省政府划拨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1:1比例配套,主要用于改善基础办学条件、项目建设日常管理支出及绩效奖励等,各类开支均应按学校财务制度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按配套经费的10%作为年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经费与绩效奖励经费总额。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项目管理”方案,确定各子项目经费。子项目完成后,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对照各《子项目建设任务书》绩效目标考核,确定各子项目的管理经费和绩效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和绩效奖励发放应统筹考虑,公平、公开、透明,并确保总费用不突破第十一条规定的总额。

第十三条       对遵循学科建设规律,将队伍建设、团队攻关、教学科研协调发展、有利形成学校优势或特色领域的项目,优先立项。鼓励出系列成果、团队成员多人出成果、出重大成果。绩效考核时采用达标累进奖励,一个项目的成果越多、质量越高,奖励标准越高。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共同审核;按预算审批权限,应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的,按审批程序办理。

(一)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学科建设资金,对建设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学科建设经费,确保学科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主要对经费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并有相应的学科建设预算。

(三)对于在学科建设中没有预算细目或项目的经费开支,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与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在遵循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协商解决,保证学科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学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鄂二师院行〔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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