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6年2月28日
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贯彻落实《预算法》精神,适应省属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转型发展和内涵建设的需求,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升高校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高校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是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决算、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高校部门预算是指高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所有高校均应当按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高校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照省直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总体要求,遵循“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纳入省人大审核范围。
第五条 高校部门预算分为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和财务收支预算两个层次。高校按照部门预算的基本口径准确编制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同时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高校的全部收入及支出应当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纳入预算统筹管理,不得在部门收支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第六条 高校的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 收入预算应积极稳妥,能够完整反映学校的收入情况。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高校预算收入来源包括: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含国有资产收益)拨款,下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含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含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和动用事业基金等。
各高校应参考以前年度决算情况,足额编制其他各项收入预算。无特殊政策原因,各高校预算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一般不得低于前三年决算平均数。预算中涉及到动用实拨资金的,要严格按照“用多少,编多少”的原则,将当年使用部分足额纳入年初预算,并对应安排支出,各高校实拨账户资金应逐年消减。
高校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非税收入项目,编制一般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计划),高校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要符合学校实际,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虚列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第八条 高校应当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结合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等编制支出预算。高校的支出预算应当与收入预算对应,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高校的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要符合省直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口径和标准;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需求据实编制。
高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高校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高校用于职工或学生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两部分。高校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及其说明,合理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高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安排的用于设施设备的维持性费用,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各高校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在加强办学成本核算的基础上,以在校生人数为依据制定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并参考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对公用经费预算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高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专项支出安排,主要用于包括改善办学条件、教学科研、重点建设等方面。高校项目支出预算应符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明确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绩效目标。高校应精炼项目支出方向和内容,精简项目个数,做好项目前期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并细化预算编制,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具体可行。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年安排资金,实行滚动管理,严禁将前期论证不充分、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也不得将当年无法全部完成的项目全额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高校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改革和工作事项,测算收支数额,编制三年滚动支出规划。高校应当在足额保障学校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坚持财力向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倾斜,积极推进优势学科群和品牌专业建设,积极推动高校内涵建设和转型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增强事业发展后劲。
第十三条 高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身资产存量和业务需求,同时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随年度预算一起报省财政厅审核。其中,高校举债新增一般资产的,应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举债新增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经行政主管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高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由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省财政不予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单位不得进行新增资产配置,也不得将其列入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各高校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财政性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高校申报如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设备,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配置标准,严禁超标配置;未制定配置标准的,应严格论证,切实加强配置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应同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高校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无法分割采购的,视同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十六条 高校支出预算中编制的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应实行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将作为财政部门项目批复、预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高校应在部门预算中按规定比例编制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
第十八条 高校编制的年度支出预算文本,应当同时编制支出绩效目标,并编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体现支出效果。绩效目标要与高校事业发展目标高度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的要求。其中,对于工作运转类项目,应当主要明确产出指标;对于事业发展类项目,应当同时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对于部门整体支出,应当从职责履行方面反映产出,从履职效果方面反映效益。
第十九条 高校部门预算应当形成规范的文本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省直部门预算评审委员会按照《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文本进行规范性论证和绩效评价,形成预算评审意见并由省财政厅反馈给各高校,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各高校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省级预算批复下达,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部门预算经批复下达后,各高校应当按照批复后的部门预算安排,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向,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将学校当年应当实现的非税收入按规定方式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财政,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非税收入。在预算执行中,无特殊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一般不予办理非税收入预算调整事项。因非税收入计划编制不实等原因造成非税收入短收的,相应调减对应部分支出,并调减下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非税收入超收部分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高校的预算用款计划上报、审批、支付等工作,由各高校按规定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部门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新增支出首先动用单位不可预见费解决,不足部分可按规程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办理预算调整事项。高校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性调整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程以正式文件报送调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其中,涉及调整预算支出结构、追加预算支出、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以及调整预算绩效目标等事项时,应按规程将相关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办理。高校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时确定的项目执行,不同预算项目间的预算资金不得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按规程办理调整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 高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严禁随意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资金追加等因素,确需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的,应当严格按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执行。高校应当按规定程序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合同确认。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预算执行分析,研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规模较大的项目重点分析,同时加强对各业务部门的指导,督促其完成预算支出任务,但不得通过虚假列支的方式虚列支出,降低年终结余结转规模。对执行进度较慢、年末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高校,除将结余资金收归财政总预算外,省财政还将按一定比例核减其下年度财政预算规模。
第二十九条 高校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当预算执行偏离既定的绩效目标时,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矫正。
第四章 决算、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高校的部门决算编制、批复和公开工作比照省直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各高校要严格按照省直部门决算的编制口径和政策要求编制决算草案,分别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的年度决算审核。省财政厅将直接对高校决算进行批复,结果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高校编制的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编制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三十二条 高校在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及时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时,要把高校纳入绩效评价对象范围。
第三十三条 高校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完善学校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凸显学校办学质量和特色。各高校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以后年度安排高校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高校应当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供高校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应符合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能够全面反映高校的财务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校应当根据政策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高校经批复后的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的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高校政府采购的情况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各高校应当对公开的部门预决算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密切关注社会反应,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回应各方质询。各高校要通过公开部门预决算,加强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厉行勤俭节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鄂财教发[2013]97号《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