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20浏览次数: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湖北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包括临时出访团组、短期境外培训、国际学术会议等项目。

第三条  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限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校内因公出国(境)事务归口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管理。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实行计划审批和任务审批相结合。学校因公出国(境)申报计划须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厅局级人员因公出国(境)同时须报省委组织部履行审批手续。下达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后,方能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

第六条  审批程序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与项目须在每年年底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提交派出申请方案,并按类别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1)、《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2),国际学术会议申请人填写《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3)。派出申请方案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

(二)各项目材料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汇总,拟定下一年度派出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每年12月底前,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将下一年度派出计划报送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与项目经校长办公会任务审核和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在校园网首页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流程在因公出国(境)前2个月到主管机关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任务审批。项目人员需按出国(境)地区相应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4)、《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附件5)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件6),并提供邀请函、邀请方背景资料、详细活动安排等材料。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身份一致。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有访问国家或地区发出的正式邀请函和准确的翻译件,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邀请函内容包含明确的出访任务、人员名单、活动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函需打印在公函纸上,必须有邀请人签字。台湾邀请函不得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不得出现“中华民国”(R.O.C)字样。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以访问考察为主要内容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及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如因航班和路程不便,可酌情增加1—2天;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应根椐邀请函的工作任务、邀请期限、航线与路程,对在外停留时间、有无涉华敏感问题以及与学校合作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  国际学术会议管理。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1篇论文一般只能由1—2人参会。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人需提供会议邀请函、论文录用函、论文全文和会议背景材料,填写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国际学术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举办方背景、会议内容、会议日程、邀请范围、有无重要敏感问题等情况说明。申请需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人为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直接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处签署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备案。

第九条  出国(境)培训管理。短期在外时间不超过21天的培训和因公出国开展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出国(境)的业务培训或研修项目,需报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出具任务批件和培训审核件,并按规定办理公务护照。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一个国家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公派访学项目管理。学校重点支持国家公派计划,主要包含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计划、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计划、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计划、湖北省教育厅青年教师留学计划、湖北省科协晨光计划以及学校公派研修项目。项目申请与审批、资助政策和管理考核要求按照各申请项目批文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跨地区跨行业(双跨)团组管理。学校无权组织双跨团组,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出国(境)人员分散报批组团。确因任务需要组织双跨团组的,必须事先征得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下达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办理任务确认件及其他因公手续。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须具备完成出访任务的外语水平或相应公派项目的外语标准,参加国际会议者须具有较强的外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赴汉语通用地区或组团出访的团队内有翻译的,可不对外语水平作要求。

第十三条  60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需附学校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的;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者个人支付出国(境)费用的;

(五)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六)非在职人员;

(七)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人员的;

(八)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出访的;

(九)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十)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出国(境)手续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统一办理,并按照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无法办理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核销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和财务处应严格根据《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分类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由本人先垫付城市间交通费。因公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须在回校后7天内提交《因公短期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附件7)或《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附件8),并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统一保管或注销。

 

第五章  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各公派出国(境)团组和个人离境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行前指导。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当事人须填写《出国(境)保密责任承诺书》(附件9),随申报材料一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出国(境)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各级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应会同组织人事部、财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二师院行〔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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