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20浏览次数:6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异地部门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国内公务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公务接待管理,指导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如需校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应校领导出席。

 

第二章  接待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接待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及往来单位人员到学校检查指导、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对口支援、校友返校等公务活动,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务接待需事前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未经审批,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校庆、论坛、迎新、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四)严格控制本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接待,除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批外,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六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一)国家、省(部)、厅(局)、市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来校检查、视察、指导、督查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接待。

(二)兄弟院校、大型企业、重点生源基地等单位领导带队来访、交流,由学校办公室接待;上述单位部门领导来访、交流,由学校相关单位对口接待。

(三)邀请来校讲学、访问、指导工作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和重要嘉宾等,由邀请单位发送邀请函并负责安排接待,经审批后,未纳入邀请或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四)来校访问的外宾、港澳台同胞,由对应单位或国际交流合作处接待。

(五)其他公务活动由对口单位接待;对口不明确的,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七条  学校或学院举行活动,需邀请其他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应按规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受邀方发送正式邀请函。

第八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酒店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用餐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用餐审批程序。接待用餐实行事前审批,经手人对真实性负责,审批人对规范性、有效性负责,凡未事前报批的,原则上不予报销。接待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理用餐安排、签字审批和定期报销工作。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交流、项目评审、校友返校等活动用餐时,陪餐人数可适当放宽。

(三)严格限制用餐地点。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并以公务卡结算。

(四)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用餐上限标准为:早餐每人每次50元,中、晚餐每人每次90元(不含酒水)。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五)严格误餐范围和标准。校内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原则上一律不安排盒饭。确因工作需要,校级会议、活动等工作误餐由学校办公室审批,其它部门会议、活动等工作误餐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误餐审批单》;经审批的校庆、论坛、迎新、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大型活动,按照工作用餐标准安排,校外套餐/盒饭不高于30元/人,校内盒饭不高于20元/人。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提供工作用餐。

第十一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根据需要安排用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一)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重要嘉宾等,由接待单位填写用车申请单,学校安排车辆接送。

(二)校内各单位联系调研、往来交流,学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车辆接送的,在不影响学校车辆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当年预算安排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预算,单独列示,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办公室应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报销超预算、未注明接待事由和手续不全的接待费。

第十三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学校内部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吃请。

第十四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四单”制度,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

(一)《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或《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误餐审批单》。

(二)派出单位公函或校内活动邀请函(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来访公函的,应在办理接待审批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三)财务票据、公务(银行)卡消费回单。

(四)“一事一单”消费明细表。

第十五条  接待费一次性报销3000元以内的由学校办公室审签;接待费一次性报销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报销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发票公章须与附件清单的单位公章一致。发票上付款单位必须填写,付款单位空缺或为个人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接待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挂账后集中结算。接待费支付一般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和接待经费的审计,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细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鄂二师院行〔2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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