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19浏览次数:655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合理开支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不含人事代理)、离退休(含内退)人员。

第二条  学校对口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市结核医院(结核病)、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口腔)、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梨园医院及全武汉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第三条  就诊及转诊程序

(一)就诊。校医院为首诊医院,教职工凭校医院核发的病历本就诊,没有病历本的按自费处理。病历本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其医药费按自费处理,并收回病历,停止当事人享受医疗待遇1年。

(二)转诊。因检查和治疗需到对口医院就诊的,应由转诊医师详细填写转诊单,转诊单应注明转往的医院科室和诊疗项目。如因急诊不能到校医院转诊,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途径向校医院报告登记。

(三)急诊。凡因急性病不能到指定对口医院就诊的,可在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事后应凭盖有医院“急诊”章的病历、双处方和收据到校医院核审,按相应的比例报销。急诊范围包括:

1.急性外伤、骨折、烧伤等;

2.各种急腹症;

3.突发高热(39度以上);

4.突发出血,如:咯血、呕血;

5.突发抽搐、昏迷、休克;

6.突发耳、鼻、咽、喉、眼、气管等有异物者;

7.急性过敏者;

8.其他突发急症需急诊抢救者。

(四)转院。因病情特殊,确需转往省外医院治疗的,应由省卫生厅授权的医院(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签署转院意见,外省医院接收治疗后1周内到校医院审核备案。

(五)异地就诊。离退休人员回原籍或异地居住或到非对口医院就诊,由本人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出具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离退休工作处及校医院备案,可在居住地选定一所公立医院及一所社区服务中心就诊,费用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住老年公寓的离退休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由个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备案,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六)出差就诊。因公出差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返校后,凭部门、学院出差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正常程序报销。

(七)药量。病人不得点药、要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一般疾病限3天药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或一个独立小包装,住校外的离退休人员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0天药量。

第四条  医疗费用标准

学校建立教职工(含退休)个人医疗账户。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第一阶段)和超定额(第二阶段)按比例报销的分段式管理。离休人员不设个人医疗账户,但应建立医疗费用台账。

(一)门诊

1.定额:教职工医疗费定额根据年龄分档计入个人医疗账户。

(1)门诊报销定额费用标准。

在职教职工:39岁以下的,每年1500元;40至49岁的,每年2000元;50至60岁的,每年30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厅级以上干部每年5000元(校医院报销95%,对口医院报销90%)。

退休人员:64岁以下的,每年5000元;65至69岁的,每年6000元;70岁以上的,每年7000元。

(2)定额部分报销比例(第一阶段)。


校医院/社区门诊

对口医院门诊

非对口医院

在职教职工

90%

80%

50%

退休人员

95%

85%

离休人员

全额报销

 

2.超定额部分报销比例 (第二阶段) 。


校医院/社区门诊

对口医院门诊

非对口医院

在职教职工

70%

60%

40%

退休人员

80%

70%

离休人员

全额报销

3.门诊限额。全年门诊医疗报销费用,在职教职工每人每年4000元,校级领导和正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厅级以上干部)及退休人员每人每年7000元。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住院

教职工因病住院应在指定的对口医院就医。

1.报销比例。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3万元及以下,在职教职工按80%、退休人员按85%报销;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按75%、退休职工按80%报销。经校领导审批后,校医院审核报销。

2.医疗费借支。教职工住院费原则上由本人垫付。在职教职工住院费可使用公务卡支付,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或一次性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借支。离退休人员住院费超过3万元以上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借支。借支款不得超过住院费的80%,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冲账或还款。借支款须经校医院、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重症医疗费用报销及管理

1.对教职工、退休人员重症疾病(重症疾病范围以湖北省城镇居民医疗管理规定为准)在校外对口医院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定额部分报销比例上浮5%,在职教职工门诊限额提高到1万元,退休人员门诊限额提高到2万元。

2.重症申请审批程序。教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应持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向校医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学校指定一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作为鉴定机构。

3.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未经校医院批准,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

(2)与门诊治疗重症疾病不相关的医疗费用;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四)医疗费用报销及管理

1.肿瘤疾病和精神病不作为特殊疾病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其他疾病一样,按规定审核报销(其中肿瘤疾病的手术、化疗、放疗报销比例可上浮5%)。

2.老红军、离休干部享受免费医疗。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以及因公(含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经司法、劳动人事等机关(部门)认定后,伤残部位已经就诊和复发就诊,享受免费医疗。

3.教职工(含双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的,每年度限额报销费用为300元。 

4.建账建卡。教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由校医院建账建卡并负责管理。组织人事部每年年初核定教职工医疗费定额,确定每个教职工当年度的医疗定额报销费用,填制“教职工医疗费定额核定表”一式两份,分别送财务处和校医院作为建账依据。

5.账户注销与恢复。教职工因调出、停薪留职、自动离职、被判刑、收监,被学校除名后,个人医疗账户自动注销,并将其账户指标纳入学校医疗费管理。留职停薪、复职上岗后,应申请恢复医疗关系,方可重新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6.有关检查项目的批准及报销。门诊及住院期间,单项检查费用超过200元,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批准;做腹腔镜、X-刀、γ-刀治疗、射频治疗、高压氧舱治疗、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人工器官、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等(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检查及治疗,费用一律只报销60%。

7.医用材料类。治疗费及手术中使用的一次性材料费按50%报销。

8.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就诊人员住院床位费按照湖北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鄂公医办〔2007〕3号文件精神和武汉市公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9.优诊人员报销医疗费严格按省公费医疗办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条  非报销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费、伙食费(营养餐和药膳)、洗理费、洗澡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制剂加工费及添加剂、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冰箱费、电炉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病历工本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教育费、保险费;各种健康体检费、司法医疗鉴定费;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育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等的费用);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的整容、矫正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毒、保健、按摩、治疗器械等费用。

(三)检查治疗项目类。如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胶囊镜等检查治疗的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具有科研性质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所需的费用;各种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和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费用;呼吸骤停综合症、包皮环切等疾病的诊疗费用。

(四)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及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费用。

(五)出国出境探亲或以个人名义出国出境、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在《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如非甲非乙类药品)。

(八)在各类外资、合资和个体兴办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九)自购药品的费用。

第六条  报销程序与时间

(一)在校医院就诊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负比例缴费。校外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经校医院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二)审签时,门诊病人须提供就诊病历、公费医疗双处方、收据、转诊单和医疗账户卡,住院病人须提供住院回执单、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并出具其部门、学院及组织人事部负责人签字的出勤证明后,每周四到校医院办理审核签字手续。

(三)报销时间。医疗费每季度审核报销一次,分别在当年3月、5月、7月、9月、11月的最后一周,12月纳入第二年管理。住院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可随时报销。

(四)符合学校规定报销的医疗费必须在当年内报销,跨年度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  监管及处罚

(一)票据审核报销程序。

1.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一定责任。

2.校医院负责人签字。

(二)享受本医疗待遇仅限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医疗享受对象。若在就诊、报销审核时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若在报销审核后发现有以上行为者,除追回已报销的各项医疗费用外,加倍罚款。

(三)在医疗审核期间,若发现有异议的,报学校医疗管理工作委员会集体审核。若发现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四)学校医疗管理工作委员会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医疗管理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进行监督与审查。

第八条  体检

学校建立职工定期体检制度。教职工及退休人员每2年体检1次,离休、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厅级以上干部(含退休同级人员)每年体检1次,体检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离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的,可在居住地体检,费用按学校体检标准予以报销。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医疗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鄂二师院行〔201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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