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30浏览次数:6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确保学校事业收入,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费指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考试所收取的费用),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指各类学生租住校内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所缴纳的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学校各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生、社会以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普通全日制和成人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课程进修班、短训班等各类学生。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对全校学费住宿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审批、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专门的收费工作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办公室、后勤产业集团等部门和院、系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催缴和约束机制。

招生办公室应在每年确定了招生计划和专业后,将具体的专业和重点专业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完成后,应将学生名单尽快提供给财务处,以便财务处联系银行,给学生办理银行卡;招生办公室在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时将新生银行卡一并寄发给学生,便于学生缴费时使用。

教务处应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年注册、成绩管理等工作挂钩;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有学号的新生名册,以便财务处提早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工作;对学生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教务处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

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要积极为特困生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贷款以及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保持“绿色通道”畅通,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后勤产业集团应加强校内学生宿舍的管理。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建立住宿费的缴交情况登记制度和住宿异动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定期清理,定期与财务处对帐,督促欠费学生缴纳住宿费。学校原则上规定学生必须在校内住宿,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各院、系、和学工部批准,方可在校外住宿。

继续教育学院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当年的成人教育批准的专业和收费标准建议方案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将与校外单位联合办学的合同、协议报财务处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应做好学生的注册登记工作,在每年的10月中旬前将学生的注册登记表送交财务处,便于核定学费的上缴情况和学费的分成情况。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定联合办学的合同、协议,若涉及到收费和收入分配问题的,均须征求财务处意见,签定的办学合同、协议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的专门机构,所有款项均由财务处收取,必要时财务处可授权其他单位和人员收取。凡未经财务处许可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学生的一切费用。未列入学校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和未出具学校财务有效票据的收费均视为违规收费。对于违规收费,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因违规收费而受到物价部门的经济处罚,其所需经费全额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所有学费、住宿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类成人教育联合办学的学费,应按协议收费标准全额收取,先上缴财政专户,再从专户回拔资金中按规定的比例以转帐或汇款方式返还给校外教学站点,不得以现金方式返还分成款。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设立学生事务科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取、退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收费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给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院、系提供收费的相关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二天为老生集中缴费和注册时间,新生按通知书规定的入学报到时间缴费注册。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一)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

(二)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按其新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3+2”专升本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其升本当年新生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缴费方式

(一)银行集中划扣方式:在开学前20天将学费存入指定的银行卡里,银行集中划扣后将名单给财务处,财务处打印学费收据并按班级发放到各院系,学生到各院系领取收据;

(二)用现金和POS刷卡方式缴费的直接到财务处学生事务科办理。

(三)每学年开学后,学生工作处应将办理了生源地贷款和学生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及时报财务处备查,财务处在收到学生生源地贷款后应及时通过各院系通知学生到财务处学生事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学生贷款数等于应缴学费、住宿费数额的,经财务处核实后开据学费、住宿费收据;

2、学生贷款数小于应缴学费、住宿费数额的,补齐差额后开据学费、住宿费收据;

3、学生已缴纳或部分缴纳了学费、住宿费,学生贷款数和已缴纳数之和大于应缴学费、住宿费数额的由学生填写领款单,经核实后由经办人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将多缴的部分学费、住宿费退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不愿住校且家住学校附近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学生名单报财务处核销,可免交当年住宿费。申请及审批手续必须在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否则视同住校处理。

 

第四章  缓交与欠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

(一)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办理。缓交手续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缓交申请并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绿色通道审批表》经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持《审批表》到缴费处缴费。

(二)老生在学校规定的缴费注册时间起一个月内办理,办理了生源地贷款和学生助学贷款因款项未及时到帐也需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手续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缓交申请并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绿色通道审批表》,经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工作处集中将缓交学生名单及《申请表》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各院、系缓交学生比例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内,住宿费原则上不得缓交。

第十七条  学校采取“奖、贷、助、学、补、减”等多项措施,并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以缓解贫困生缴交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对在下列情况下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学校对他们进行诚信教育,并按其拖欠的学费和住宿费金额每月收取2‰的滞纳金:

(一)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办理生源地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或申请未得到批准的;

(二)学校批准的缓交期满后仍不按时缴纳的:

(三)无其他特殊理由的。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时间,无故欠费的学生,当年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在未缴清学费、住宿费之前,不得办理退学、转学、出国留学等手续;学生毕业时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和就业报到手续,缓发毕业证、学位证、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对成教生的欠费管理可参照第十九条执行,自学考试班的学生,办理单科结业报考手续前,应审核其欠费情况,停办报考手续。各类成教生在毕业时未缴清费用的,缓发毕业证、学位证、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欠缴学费、住宿费的,财务处将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有责任和义务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负责催缴。

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由各院、系负责;

联合办学及成教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五章  退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取消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休学、停学、应征入伍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不办理退费手续,待复学后按复读年级的学费、住宿费应缴数冲减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应计退的剩余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退款手续时,应当出具《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退学离院通知单》和原始缴费票据,到财务处学生事务科办理,不能出具原始缴费票据的,需由学生本人写情况说明,经核实后,学校方予以退款。

第二十六条  退费原则上需学生本人到财务处办理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到学校办理的,可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他人员办理,所退款项将由财务处委托银行汇入学生银行卡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鄂二师院行(2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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