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19浏览次数:8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和优化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报销活动。

第三条  财务报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法规,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经办人应对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对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报账员仅对财务报销程序承担工作职责。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报销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其他各级审批人对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一)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教育事业经费(不含水、电、工资、社保、奖助学金)和其它经费:单笔开支在3万元以下(含)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10万元(含)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校长审批。水、电、工资、社保、奖助学金等经费开支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政策变动、预算变动的,校长审批。

(二)科研经费:单笔开支在3万元以下(含)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初审,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5万元(含)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科研处长审批;5万元至50万元(含)的,科研处长、财务处长签署意见后,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校长审批。

(三)特殊情况因公借款3万元(含)以下的,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处长签署意见;3万元至50万元(含)的,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校长审批。

第七条  外协费、加工费、出版费、印刷费、材料费、委托费、租赁费等超过1万元的,应与对方签订合同。基建、维修改造、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等经济事项,均应签订合同。

第八条  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应提供学校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第三章  票据审核

第九条  财务报销应使用合法票据。发票应印制有税务监制章,收据应印制有财政监制章。票据所记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付款单位名称;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应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信息。发票抬头统一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独立核算单位应为各单位全称。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票据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票据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票据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视为废票。票据内容应填写明细,不得笼统填写,必要时另附清单,清单应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票据上填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合法,与实际交易保持一致,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开具票据。

第十条  各单位应查验报销票据,鉴别票据真伪,杜绝虚假发票。取得财政票据时,主要核对是否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的版式是否符合财政规定。未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或财政已停止使用的旧版票据,均为非法票据。取得税务发票时,应通过12366电话或者互联网查询发票真伪(查询办法见财务处网站)。若发票信息无法查询,或查询到的发票信息与纸质发票的内容不相符,均为非法票据。不得凭非法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报销票据时,应明确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和本单位负责人的身份。经办人应鉴别票据真伪,对票据内容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应督促经办人认真查验票据,对票据真实性负领导责任。财务处在受理票据报销业务时,对票据的真实、完整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对未查询真伪、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除一年以上的进修、培训和科研项目外,跨年度报销的票据应在次年5月1日前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第四章  借支款管理

第十三条  借支款范围为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借支的事项、暂时无法取得正式票据采取的对公转账。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先取得票据后付款的,一律不予借支。

第十四条  借支款还款、冲账周期为1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续3个月。超过3个月未还款、冲账的,暂停该单位报销业务,依照有关规定缓发或扣除个人收入,并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五章  报销规定和细则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日用品、耗材、材料、配件等购置费

上述费用的报销,应出具详细注明所购商品明细的发票。发票未注明商品明细的,应提供供货单位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有供货单位名称的送货清单、超市收银条、电子商务类网站订单等。明细清单应明确显示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供货单位等信息。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墨盒、色带、硒鼓、粉盒(仓)、墨粉等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办公用品, 应按学校规定在经过政府采购的指定供应商处购买。未按规定执行的,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劳务费

(一)劳务费的发放依据为学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试行)》(鄂二师院行〔2015〕84号 )和省级各项政策规定;没有明确政策的,不予支付。按规定发放的劳务费、咨询费、临时工工资等费用,均应填制学校统一规格和制式的领款单据(在财务处网站下载),各类信息应填写齐全,注明发放事由、标准、天数、金额,校内人员应注明工资编号等有关信息,校外人员应注明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审签。

(二)校内人员劳务费通过财务网上办公平台个人收入平台系统()发放,劳务费与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销校内人员劳务费,应提供网上报销单和劳务费发放签收单,领款人应在发放单上签字确认。

(三)校内学生劳务费通过财务网上办公平台个人收入平台系统发放。报销校内学生劳务费,应提供网上报销单和学生劳务费发放单,领款人在发放单上签字确认。勤工助学金按月发放,奖助学金按上级规定时间发放,学生稿酬等其他劳务费原则上按季度发放。

(四)校外人员劳务费通过财务网上办公个人平台收入平台系统发放,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报销校外人员劳务费,应填写收款人的姓名、账号和开户行信息等,提供网上报销单、附有校外人员签名的劳务费签收表,专家讲课费应提供身份证号。

第十七条  教学“三项经费”

(一)“三项经费”指教学实验材料、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其中:实验材料经费指用于本科实验教学的日常性消耗费用,如购置低于固定资产价值的低值品和化学药品、玻璃仪器、原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实习经费指用于本科实习、实践活动的师生住宿费、交通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授课酬金、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等费用;毕业设计(论文)经费指用于本科生毕业设计调研费、文献资料查询费、实验消耗材料费等。

(二)“三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以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内容为依据,不得随意使用。各学院“三项经费”经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实习费中校外指导老师的指导费,按照学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实习费中学生的住宿、交通包干补贴应于实习(见习)前发放。以各学院为单位,每年应于9、10月前一次性统一通过财务网上办公平台发放。

(四)实习带队教师补助按学校《教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鄂二师院行〔2015〕82号)执行。由各学院汇总后,填写实习带队教师补助领用单,与实习费用一并报销。单独发放的,不予受理。

(五)“三项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学生活动费

(一)每项活动结束后,报销人应将活动相关的所有票据集中整理后一次报销。

(二)学生活动涉及购买奖品的,应事先在活动方案中注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学生活动费中学生发生的交通费可凭公交车票和地铁票等票据报销。

(四)报销学生活动费,应附活动说明表、附有学生签名的参与人员名单和纪念品奖品签收单、外出就餐书面申请、发票和POS签购单、银行卡对账单、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账单等凭据。活动说明表应包含活动地点、起讫日期、活动内容等信息,并加盖学院或部门印章。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教学仪器设备维保

(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设备维修经费中支出。

(二)报销时提供政府采购确认书、报销单、维修申请单、维修发票、维修项目清单、维修合同以及维修验收单等。

第二十条  房屋、消防监控等安保系统和电梯、空调、家电、家具以及其他仪器设备维保

(一)报销房屋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应提供政府采购确认书、维修、保养发票和维保合同等。合同中注明需审价的,应提供审价报告。

(二)报销消防、技防、物防等安保系统或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应提供政府采购确认书、发票、维保合同、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处签字确认的维修清单等。

(三)电梯维修保养、空调、家电、家具以及其他仪器设备等维修、保养报销,应提供政府采购确认书、发票、维保合同或经签字确认的维修清单(需注明维修内容或更换的零部件)等。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

(一)单价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二)报销购置固定资产费用,应提供发票、明细以及入库单等资料。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的,应提供政府采购确认书、发票、入库单、合同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

报销购置无形资产(含各类管理软件、教学软件等)费用,应提供发票和资产管理处开具的入库单。无形资产金额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供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交通费

(一)租车费。公务、业务活动需要使用车辆,且确因学校不能安排而需要租车的,应事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与经过招投标确定的定点租车单位签订租车合同。报销时提供租车审批单、合同、发票。

(二)因公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公交票、地铁票、出租车票应注明事由。报销城市一卡通预充值费用,应提供交通明细,据实报销;不能提供明细的,不予报销。

(三)从严控制燃油费支出。公务出差自驾车辆燃油费不予报销。报销燃油费由单位负责人从严审批,提供审批单、注明用车事由、公里数。事后补办审批手续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费

(一)根据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鄂二师院行〔2015〕88号),会议费开支范围为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二)会议费住宿费200元/天·人,伙食费110元/天·人,其他费用限额40元/天·人。综合定额标准不超过350元/天·人,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标准合计金额内据实报销。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三)会议费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报销会议费,应提供由分管校领导签字核准的会议审批表、会议报销汇总单、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

(一)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培训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培训费定额标准不超过350元/天·人,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70元,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3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标准合计金额内据实报销。高层次教师校长研修培训,凭上级文件或拨款标准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度提高培训定额标准。

(三)讲课费(税后)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讲课费标准由各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在最高限额内控制,并承担经费审批责任。讲课专家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讲课费签收单中注明职务职称等内容。

(四)培训费应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从严控制培训时间,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五)培训费用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六)培训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一事多报”或“多事一报”。每次培训班结束后,应于1个月内结算和报销,超过6个月的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七)培训场所的选定应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八)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费报销汇总表、培训通知、附有实际参训人员的签到表、资料发放签收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二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

(一)根据《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二师院行〔2015〕83号),国内公务接待严格限制在接待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及往来单位人员到学校检查指导、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对口支援、校友返校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二)接待用餐地点、标准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三)接待费支付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四)除外事接待外,中午用餐不饮酒,晚餐酒水应坚持节约原则,数量和档次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提供的凭证应包括“四单”: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或误餐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或校内活动邀请函、票据(含公务卡消费单)、消费明细单。接待清单(含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陪餐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国内差旅费

(一)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鄂二师院行〔2015〕85号)和鄂二师院财〔2016〕1号。省、中央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公务出差应逐次报销,一事一填,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表、城市间交通车票(飞机票需提供发票或行程单)、住宿费发票等凭证。飞机票、火车票及住宿费等通过公务卡结算。

(三)飞机票应统一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上购买(http:// ),报销时提供正规机票,不报销由旅行社代办的非正式机票票据。住宿费通过中介机构代订的,应取得酒店或实际住宿场所开具的票据,不报销由旅行社或其他中介机构代办的住宿费票据。火车票应提供原始票据。

(四)住宿费、交通费超标的,超出部分一律自行承担。

(五)会议或培训通知中已注明安排就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贴。未注明就餐情况的,在取得培训机构书面证明后可以领取伙食补助。

(六)产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能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市内交通费。

(七)市内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需要住宿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可以报销住宿费。

(八)省外、省内出差除学校统一安排的公务用车外,出差人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经学校批准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不予报销汽油费和路桥费。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各单位和出差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国外差旅费

(一)根据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讲学、进修、访问、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合作研究等,期限在3个月以内(不含3个月)的,为因公短期出国(境),出国(境)报批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公杂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指出国签证费用、必要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二)教职工因公出国前应先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在出国计划中说明。

(三)国际旅费标准:校级领导、教授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Z37、Z38除外)。

(四)列入出国计划的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五)教师出国访学、交流等,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实行总量包干,根据学校《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执行。

(六)报销时,应提交出国出境审批表等审批文件、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网上报销单、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以及相关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各种报销凭证上应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经办人签字。无法提供出国前外汇兑换水单的,应提供明细票据及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兑换汇率表,财务处以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换算人民币进行经费核算。

第二十九条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业务的,应提交使用部门签署的用户意见书。合同方已先行支付质保金的,还应提供已开具给合同方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件。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报销按现行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如上级或学校新修订制度,按新办法执行。

(二)横向科研经费由签订合同的单位将经费从单位银行账户直接汇款至学校银行账户,学校拒收以个人银行卡、现金等方式缴纳的经费。报销办法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家咨询费参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每人半天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基建、维修改造经费报销

(一)办理工程项目首付款时,应携带下列资料:

1.工程立项审批报告;

2.基建工程招标公告(通知);

3.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

4.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5.审批基建项目预算及用款计划。

(二)工程付款按合同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合同付款方式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报校领导审批。调整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或理由不充分的,不予调整。

(三)凡有监理的项目,支付工程款时,应有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报告。

(四)已开工项目的工程调整或变更,应办理相关调整变更手续。调整或变更一般不考虑增加预付款,金额较大或特殊情况必须支付的,应不高于经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审核后的预算金额的50%。

(五)工程付款原则上不支付现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国库集中支付。

(六)支付工程款,原则上不作第三方转付。学校确因进度质量等需要转付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乙方委托支付的委托书、甲方同意转付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

根据《湖北省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公务卡结算范围为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接待费和零星购买等支出。下列情况可以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外省市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路桥费等。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公务卡使用规定

1.在信用额度内,使用公务卡透支办理各项公务支出,保留正式发票和刷卡凭证(如:签购单、电子支付凭证、电子商务类网站支付界面截屏)。

2.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发生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三)公务卡报销规定

1.当月使用公务卡发生公务消费在次月到期之前至少5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审批报销。因教职工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逾期还款罚息和个人信用扣减等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承担。报销人已提前自行还款的,报销时需注明“已还款”字样。

2.使用公务卡报销,应提交发票、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相关原始票据。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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