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在职职工公务卡结算的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办理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限,主要用于本单位公务活动支出的一种贷记卡。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和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个人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个人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妥善保管。单位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法人对单位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在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单位财务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销还款的一种结算手段。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学校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六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学校公务卡的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银行之一。
学校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学院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在职在册职工每人可申请开设一张个人公务卡。个人卡的开立,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同,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
第八条 个人卡的透支额度为5万元。
第九条 持卡职工使用公务卡进行业务消费时,应取得报销凭证(发票)和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刷卡机打印的小票),无刷卡机打印的小票一律不予核销。
第十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在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费用报销单,单内附上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按学校报销程序到财务处审核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有关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务处应登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核实相应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财务处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主要领导与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因公事借款。特殊情况需向职工个人办理因公事借款的,经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财务处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还借款时,财务处要填制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第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程序。各部门在使用公务卡消费前,需实行预审制度。经办人按预算项目填写借款单,并经审批程序审签,报财务处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行公务卡消费,否则视同不符合报销手续,财务处将不予受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报财务处;
2、财务处落实资金来源;
3、经办人凭个人卡进行公务消费,保存刷卡机打印的小票(POS单存根联)和消费凭证(发票);
4、公务消费15日内,经办人按有关财务规定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5、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完成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个人卡刷卡消费行为,在财务处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财务处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个人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公务卡消费结算以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持卡人与代理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鄂二师院行〔201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