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和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科研事业收入主要指科研成果与技术转让收入、专利实施转化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按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管科研经费三大类。
第三条无论以何种渠道取得的科研资金,其性质均是国家性财政资金。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科研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二章 科研经费确认
第四条纵向科研经费及横向科研经费进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经费下达文件或协作合同等相关材料对项目经费进行确认。财务处依据进账单和经费下达文件或协作合同等材料确认为科研经费拨款并增加科研预算项目。
第五条校管科研经费由学校教职员工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年度科研经费预算,财务处依据预算下达指标分项目进行核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严格在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用于项目研究,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
第七条直接费用: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间接费用:指项目(课题)在组织专项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项目管理费:是指按学校规定的比例从项目经费中计提的费用。
(二)资源占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学校按到账金额(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的3%提取资产占用费,科研处提取5%的项目管理费。资源使用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科研项目成本,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三)办公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开展项目研究所购置办公用品、文具等费用;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等资料费用。
(四)其它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如中介费、鉴定、验收费等费用。
第九条科研事业收入按到账金额,学校提取30%的资产占用费,所在院(部、系)提取20%的成果管理费。其余50%作为项目组奖励和补偿成本,由项目组自主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按合同规定须支付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处长签字,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项目负责人依据对方提供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列支。
第十一条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招待费、旅游费、娱乐费、通讯费、车辆购置费、交通油耗费、路桥费、礼品费、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笔记本、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备购置应根据申报书从严控制开支。严禁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章 科研经费报销要求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和科技处统一管理的双重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控制开支范围,严格开支标准。所有开支实事求是,严禁作假;应依法纳税,并承担法律责任。
科技处应积极组织、配合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统计、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类科研经费报销须具备三方签字,即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科技处负责人签字。涉及设备购置还需设备管理部门签字,超出年度预算审批权限的须分管校领导签字。
第十四条报销人员报销时应提供项目下达文件及项目计划书,并在项目计划书指定开支范围内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按财务规定要求分类粘贴整齐及签字完整方可报销。涉及固定资产还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已到账经费原则上不得转走,项目移交工作完成后,由科技处向财务处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中止和撤销的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收回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完成鉴定或结题后的科研项目,经科技处审查合同无遗留问题后,如有结余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纵向经费结余的40%作为项目组今后承接科研项目的发展基金,40%作为项目组成员酬金,20%转入科研处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二)?向经费结余的根据项目组自愿原则,对结余经费80%可作项目组今后承接科研项目的发展基金,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酬金;20%转入科技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三)校管科研经费及配套经费结余全部结转留存学校,继续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所有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应办理结题手续,逾期不办,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各种原因导致合作方提起民事诉讼等且败诉的,其经济赔偿原则上由项目组负责,并由项目负责人、合作方、所在院系、科技处四方共同协商后续事宜;学校有权追回涉及该项目的全部开支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科技处、财务处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对重大项目及其他需审计的项目,逐步推行科研经费审计制度。对将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资金转入学校套取科研奖励的,一经发现,冻结其经费账户,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