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17浏览次数:574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财文字[1997]280号)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含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坚持收支平衡;依法组织收入,增收节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监控;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设有学院或分部的学校,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总会计师在校(院)长领导下,行使“一支笔”审批权;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分管财务的校(院)级领导行使“一支笔”审批权。“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应限制在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总指标以内,超过年度预算总指标的各项开支,应经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增收或者调减其他项目支出,落实资金来源后,才能批准开支。

第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处(室)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应在校(院)长的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统一管理全校财务工作的职权。财务处(室)内部科室应根据服务职能需要设置。各校不得在学校财务处(室)之外,设置与财务处(室)同级的财务机构。学校基本建设和后勤管理(不含经营服务)的财务工作,应归并到学校财务处(室)直接管理。校内各级各单位(包含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服从学校财务处(室)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照要求向学校财务处(室)报送报表和资料。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在学校教职工编制内,按规定和需要配齐财会人员。学校内部各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备财会专业知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学校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应报经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校内各单位的财会人员应由学校人事部门征得学校财务处(室)的同意后实行统一调配,各单位不得自行招聘。财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有效《会计证》上岗。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奖惩应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高等学校预算管理

第九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综合平衡。”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严格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预算管理,坚持收支平衡。全校各项收人和支出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应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编制年度预算。

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可以实现;支出预算要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年度预算,报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复后,必须严格控制执行,不得偏离预算或任意调整。如必须调整,应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财政补助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他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由学校自行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减或支出预算调增,要相应调减支出或调增收入,学校要自求收支平衡,不留缺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依法从各种渠道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在法定帐外设帐核算。各项收入应根据资金性质和来源渠道,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归集,分别计入相关项目反映。

1.财政补助收入  即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或经过主管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经费(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具体内容包括:

教育经费拨款,包括经常性教育事业费和专项经费等。

科研经费拨款,包括从各有关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其他经费拨款,包括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  即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拨入的非财政性资金,包括企、事业及社会团体办学单位拨入的教育事业费和专项资金。

3.事业收入 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按其资金性质分为:

①教育事业收入 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项政策性收费和补偿性收入。取得收入时,计入“应缴财政专户”,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从“财政专户”核拨学校和经财政部门核准单位留用的部分,计入教育事业收入。具体内容包括:

学费收入 指按规定向各类学生或单位(包括各种成人教育)收取的学费。

住宿费收入 指向各类学生提供住宿和服务取得的补偿性收入。

其他教学收入 指开展各种短期培训、专业讲座、实习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②科研事业收入 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实验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计提的奖酬计入科研事业支出,不得冲减收入。具体内容包括: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 指学校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或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取得收入时,计入“经营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校办产业或个人承包经营校办产业上缴学校的收入。社会联营企业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投资收益”。

6.其他收入 指上述各项收人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包括红利和债券利息)、社会捐赠收入、固定资产(房屋、设备)租赁收入、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或出售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外币汇兑溢价,银行存款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各种代办业务手续费收入、存货盘盈收入、各种违约金、赔偿收入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各项支出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各项支出,应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归集,分别计入相关项目反映。

1.事业支出  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

教育事业支出  指为开展教学及其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  指为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及其科研机构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上述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的具体内容,根据财政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基本工资: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各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和执行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补助。

补助工资: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课时津贴、奖酬等。

其他工资:反映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以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反映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按2.5%计提的工作人员福利费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疔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不含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安葬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社会保障费:反映用于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各类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公用经费,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还包括医疗费和未纳入公费医疗拨款的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标准计提列入社会保障支出后转专用基金使用的职工医疗基金。

助学金:反映高等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按每生每月5元和年度学费收入的10%列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补贴,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公务费:反映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回国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和养路费,会议费,车船租赁费、公用茶水费、清洁用品等杂项支出。

业务费:反映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活动所需的消耗件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实验费、生产实习费、资料讲义费、招生费、毕业生派遣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费、出国人员国内差旅费、国外生活补贴和外宾差旅费、招待费。高等学校非专业业务方面的开支,列入“公务费”等有关目,专业设备列入“设备购置费”,不适用本目。

设备购置费:指高等学校外购或自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费。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费、图书费、一般设备费、体育设备费,以及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大批同类物品购置费。还包括按年度事业收入的5%计提,列事业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后转专用基金使用的修购基金。

修缮费:反映高等学校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工程投资和房屋及室外工程维修费等。还包括按年度事业收入的5%计提,列事业支出的修缮费后转专用基金使用的修购基金。

基他费用:反映高等学校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外籍专家费用、出国实习人员生活费、来华实习人员生活费,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各种医疗减免经费,发给个人的抚恤费、救济费和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费,以及上述目未包括的未他必要开支。

业务招待费:反映高等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根据国家规定,业务招待费应控制在事业支出中“公务费”年度预算的2%以内掌握开支。

2.经营支出  指高等学校附属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或项目为开展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其内容包括专职从事经营活动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各项支出包括的具体内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上述事业支出的规定执行。

经营支出还应包括经营项目消耗的材料、燃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包装费、运杂费、材料物资损耗、国有资产占用费、利息、违约金、税金等支出。这类支出计入经营支出的“业务费”反映。

经营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正确反映盈亏。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相配比。不得将事业收人计入经营收入,也不得将经营支出计入事业支出。不便单独结算的公共费用要合理分摊,计入经营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  指学校按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补助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对收入不足的附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给予的差额补助或专项补助。

5.结转自筹基建支出  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经过上级批准,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支出。基本建设资金、单独核算,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必须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如年终出现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部分应用事业基金弥补,如仍不足应将剩余部分转作应收及暂付款处理,待下一年度调帐转作支出。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事业结余,即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扣除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外,其余可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转入专用基金。剩余部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结余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其余额并入学校结余进行分配。如年度亏损,不得结转,留待以后年度用经营结余弥补。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规定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内容包括:

①修购基金  指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规定比例计提列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支出转入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直接计入用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维修的资金。

②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年度收支结余扣除专项资金结余后,按规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购建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和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

③学生奖贷基金  指按规定比例提取列事业支出转入,和收回学生贷款,用于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包括按规定标准和享受面积列事业支出转入的助学金。

④勤工助学基金  指按学生人数和规定标准列事业支出、按学费收入比例提取列事业支出转入的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现的净收入转入用于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

⑤住房基金 按国家房改政策拨入建立的住房基金,包括出售住房收入按房改规定使用的资金。

⑥其他专用基金  由学校根据资金来源和用途设置的基金。留本基金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设置。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年终结余可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固定基金,指按照规定标准计人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价值余额。1998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规定固定资产标准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不作调整;从1999年1月1日起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各项资产应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占用学校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情况下,根据占用资产的产业经营需要,经过资产评估,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作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学校计入对外投资,相应冲减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校办产业作国家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或项目占用学校资产,一律实行有偿占用,不作对外投资处理。

第二十条 社会企业不得挂靠学校,不得无偿占用学校资产。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承包校办产业,必须明确校办产业资产产权属学校所有,承包人无权出让或出租校办产业资产。校办产业资产要逐项逐件登记入账,由承包人负责经营管理,承担资产保全责任,并按照学校规定及时交纳资产占用费。


第九章 校办产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校办产业不论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都必须服从学校领导,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校办产业应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职从事校办产业工作的职工工资应计入校办产业成本(费用),如由学校代发工资,校办产业应如数返还学校。职工一切福利待遇,由校办产业按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职工医药费由校办产业按规定计入福利费支出。如列入学校医药费开支的,应如数返还学校。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应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向学校上缴收入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校办产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金,应上缴学校计入财政补助收入。如留给校办产业使用应作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校办产业作国家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使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财务监督工作的领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学校内部财务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学校各级财务机构,要对学校内部各项经济活动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行为,应坚决制止、纠正,并报告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领导应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责,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对重大经济事项,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应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预。必要时,主管部门委托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执行。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务法规和上述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改革财务管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教委和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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